不当得利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15    |      91

不当得利纠纷应诉案:精准抗辩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类型

民事应诉|不当得利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陈采芹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全额承担,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款项返还责任及诉讼相关费用,实现应诉案件的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 2024 年 3 月至 5 月通过微信分三笔向我方当事人转账合计 23000 元。原告以其配偶与我方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案涉转账行为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我方当事人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我方当事人返还 23000 元、第一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我方当事人辩称,案涉 23000 元款项系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经营的生鲜店铺工作期间的工资预支款,并非无偿赠与;其曾多次主动向原告及第一被告返还预支款项,均被对方拒收,且在离职结算时已向原告退还部分款项,原告的主张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一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代理本案应诉事宜。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采芹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精准拆解原告诉讼逻辑的核心漏洞,严格依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制定了完整的应诉抗辩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严格界定举证责任,明确原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针对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诉求,明确指出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原告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方,依法应对上述全部要件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赠与,需举证证明赠与合意的存在及我方当事人与第一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 全面固定款项合法性质,击破原告核心诉讼主张。围绕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完整提交微信转账凭证、款项往来记录等全链条证据,清晰还原案涉款项系我方当事人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经营的店铺工作期间的工资预支款,我方当事人曾多次主动向原告及第一被告返还预支款项均被拒收,后续离职结算时亦退还了部分款项的完整事实,充分证明我方当事人取得案涉款项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并非原告主张的无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

  3. 针对性反驳原告诉称事实,否定其证据的证明效力。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等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缺陷:相关证据无法证明第一被告与我方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未提及案涉 23000 元款项的性质,无任何证据佐证赠与合意的成立,原告的主张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应被法院采信。

  4.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抗辩逻辑体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完整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全面驳斥原告的诉讼主张,为法院采纳我方抗辩意见奠定了坚实的法律与事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