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委托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法院支持核心诉求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核心维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卖方因根本违约被判承担返还房款、双倍返还定金等责任。
买方与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涉案物业,交易总金额 40 万元,买方先支付定金 30 万元,过户当日付清剩余 10 万元,双方应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买方按约定及卖方要求,累计支付 38 万元,但卖方未按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已将涉案物业另行转让给案外人。买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 38 万元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并要求卖方支付律师费 15000 元。
卖方辩称,双方已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购房款已转化为借款,其支付的 23750 元应从房款中扣除;买方主动提出不购买物业,卖方无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律师费;资金占用费与定金主张冲突,应择一适用。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主张合同已协商解除且房款转为借款,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一致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卖方未按约定履行过户义务,且擅自将涉案物业另行出售,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关于定金,合同约定定金 30 万元超出主合同标的额 20% 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视为预付购房款,买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支付的 20000 元并同意抵扣,另有 3750 元与涉案物业无关,不予抵扣。同时,定金罚则已足以弥补买方损失,且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承担方式,对买方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买方与卖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解除;二、卖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买方支付 440000 元;三、驳回买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 11320 元,由买方负担 705 元,卖方负担 1061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