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拖欠货款起纠纷 原告核心诉求获法院支持
五金配件货款支付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核心维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负担。
原告与被告自然人通过微信沟通建立五金配件买卖合同关系,2021 年 12 月被告向原告订购五金配件,原告依约完成供货,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 9372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9372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已就案涉交易支付全部款项甚至超额支付,主张此前支付的两笔定金、转入案外人账户的 80006 元均为案涉货款,认为不存在拖欠货款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交易主体、已付货款金额、争议款项用途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自然人通过微信沟通下单、付款事宜,双方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交易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自然人,被告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案涉付款责任。关于双方争议的 80006 元款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系用于支付本案货款,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关方可就该款项另案主张权利。经核算,案涉交易总货款为 117600 元,扣减原告认可已付的定金 20000 元及后续付款 24300 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73300 元。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自然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73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3300 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143 元,由被告自然人负担 1676 元,原告负担 467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提醒:买卖合同交易中,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留存微信沟通记录、送货单、付款凭证、对账记录等完整证据,明确交易主体、货物规格、数量、单价及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对账产生争议。付款时应明确标注款项用途,针对多笔往来交易及时进行书面对账确认,避免款项性质认定不清引发纠纷。遭遇货款拖欠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梳理交易证据、厘清交易主体,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债权,同时合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