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欠款纠纷宣判 原告核心诉求获法院全额支持
加工费支付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高健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核心维权诉求获得法院全额支持,被告公司及唯一股东被判连带支付加工费及逾期利息。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五金零件加工业务往来,2021 年 5 月至 9 月原告按被告公司要求完成加工工作。2022 年 1 月 15 日,双方经对账后被告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加工费 85986 元,扣除已支付的 20000 元后,承诺分期支付剩余 65986 元。后被告公司仅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支付 15000 元,剩余 50986 元加工费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支付。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加工费 50986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50986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公司及唯一股东辩称,案涉欠条金额并非双方真实交易价款,系受胁迫出具,双方另有私下对账单确认真实欠款金额更低,且已支付部分款项应予以扣除;同时主张原告交付的加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导致下游客户退货并产生损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减免相应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欠条、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明确记载了欠付加工费金额、还款计划等内容,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欠条系受胁迫出具,亦未能推翻欠条内容的真实性;被告主张的私下对账单未得到原告认可,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被告关于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抗辩,未提交切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加工工作,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公司未按欠条约定足额支付加工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50986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098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被告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合计 942.72 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提醒: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对加工费进行对账结算,由欠款方出具书面欠条并明确还款计划,留存好加工订单、交付凭证、对账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应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避免因财产混同承担连带债务。遭遇欠款纠纷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同时注意举证证明双方合同关系、欠款金额、违约事实等核心要件,确保债权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