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申请人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高健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均未获支持,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其余诉求。
申请人主张于 2025 年 6 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拉丝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据此提出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补贴,以及特定月份工资。
被申请人(芙蓉(中山)律所代理)核心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实为承揽 / 加工合同关系,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1. 从人身从属性看,申请人不受被申请人管理,无需考勤,可自行安排其他工作、外出旅游,甚至为多家企业提供同类加工服务,仅在有加工需求时协商合作,无需征得被申请人同意;
2. 从经济从属性看,申请人报酬为拉丝加工费,按加工产品单价 × 数量计算,单价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转账时亦备注为 “拉丝费”,而非工资;
3. 申请人未办理入职手续,未参加社会保险,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4. 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相关加工费用,申请人主张的工资请求无依据,且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工作岗位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
仲裁庭立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餐票、考勤表等证据查明事实:申请人未办理入职手续,无考勤记录,报酬按加工量与单价结算,转账备注为拉丝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申请人可自主安排工作、拒绝少量加工任务,不受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约束;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庭审理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是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上述特征,应认定为承揽 / 加工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高温补贴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申请人撤回工资仲裁请求,系其自主处分权利,予以准许。
综上,仲裁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准许申请人撤回特定月份工资的仲裁请求;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符合法定情形的可申请撤销裁决。
律师提醒:劳动关系与承揽 / 加工合同关系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企业在合作中应明确双方关系性质,签订书面协议,留存加工报价、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个人提供加工服务时,亦应明确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就关系性质产生争议。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明确法律关系,精准提出抗辩或维权主张,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