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宣判 质保金及律师费诉求获全额支持
买卖交易质保金返还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的代理下,核心维权诉求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被告公司、其唯一股东及担保人被判共同承担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涉案产品买卖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合作担保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质保金,被告公司承诺每月最低采购量,质保金年底结清,若两个月未正常走货则押金即时结清。同时,担保人签署该协议为被告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被告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某自然人为其唯一股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公司最后一次下单后未再继续采购,已满足质保金结清条件,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公司仍未退还质保金 20000 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质保金 2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自约定结清日起算)、律师费 4000 元,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及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及担保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下单条、《合作担保协议》等证据真实有效,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公司拖欠质保金的事实。《合作担保协议》明确约定了质保金结清条件及律师费承担方式,现条件已成就,被告公司应按约定退还质保金并支付律师费。被告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签署《合作担保协议》,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质保金 2000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1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二、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4000 元;三、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担保人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均由三被告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