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宣判 原告追偿运输费诉求获法院支持
物流运输费担保追偿起争议?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法院判了!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高健豪律师的专业代理下,核心追偿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保证人被判支付拖欠的物流运输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与案外公司存在长期物流运输合同关系,原告依约为该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但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物流运输费。2024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案外公司、本案被告(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共同签订《欠条》,案外公司确认拖欠原告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并约定还款计划,被告自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方式。后案外公司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亦未承担担保责任,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及违约金(以 31400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自 2024 年 6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6000 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欠条》等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原告与案外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案外公司拖欠运输费的事实清楚,被告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中明确自愿为案涉运输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因《欠条》中约定的保证范围仅为物流运输费,该两项诉请超出保证范围,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未履行保证义务确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法院酌定支持合理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案涉债务及担保关系成立,被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的诉请,事实与法律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损失,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物流运输费 314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314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850 元,由原告负担 787 元,被告负担 6063 元;公告费 200 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均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提醒: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担保承诺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就担保责任产生争议。债权人在主张担保责任时,需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并留存好债权凭证、担保协议、催告记录等证据。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遭遇债务拖欠及担保责任履行纠纷时,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厘清担保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主张范围,通过法律途径高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