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侵吞、挪用公司资金
一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数罪并罚
公司财务人员本应恪尽职守,但有个别人监守自盗,擅自侵占、挪用公司资金近百万元,最终锒铛入狱。近日,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许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36万余元。
2020年11月,许某入职某医药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部现金出纳人员。在职期间,许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6份“支出证明单”上仿签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方式,侵吞某医药公司资金共计52万元,并用于个人消费或证券交易等。同时,许某先后多次将某医药公司资金共计40万余元挪用至其名下银行账户,后转至其证券账户用于投资证券,至2024年3月案发,尚有2万余元挪用资金未退还某医药公司。
案发后,许某向某医药公司退还职务侵占款项15万余元、挪用资金款项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许某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许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已退还部分职务侵占资金,退清所挪用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许某不服,提起上诉。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胡月:
企业要守好自身的资金安全关口,把资金审批、复核的流程做扎实,让管钱、记账、审批的岗位权责清晰、互相监督;要定期做好财务账目核对,给财务等直接接触资金的岗位常敲法律警钟,从根源上防范内部人员监守自盗的风险。要是发现资金账目出现异常,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好所有凭证和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清楚,私占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用于炒股理财等行为,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别抱有 “只是临时借用,事后还上就没事” 的错误想法,哪怕后续把钱还上,也不能免除已经产生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出现了相关违规行为,千万别拖延掩盖、心存侥幸,要第一时间向单位坦白,全额退还占用的资金,同时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通过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方式,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