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诉请返还?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芙蓉(中山)律所胜诉!不当得利纠纷案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第二被告在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主张其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一被告分三笔向第二被告转账合计 23000 元。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转账行为系第一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第二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二被告返还 23000 元、第一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第二被告(芙蓉(中山)律所代理)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 23000 元系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经营的店铺工作期间的工资预支及结算款,并非赠与款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无法证实案涉款项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双方围绕案涉款项性质、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第二被告取得案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辩论。原告提交了结婚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监控录像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其主张;第二被告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工作相关陈述等证据,证实案涉款项与劳动报酬相关,其曾多次尝试返还预支款项均被拒收,工资结算时亦已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四大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赠与的合意;第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案涉款项与其在原告与第一被告共同经营的店铺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相关,原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主张方,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 375 元,由原告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