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背景:婚前隐瞒重大事实 婚姻关系彻底破裂
原告温女士与被告杨先生于 2022 年 10 月在江西省兴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在婚前刻意隐瞒了自身婚史,以及长期患有性腺功能低下、生育功能障碍等重大健康问题 —— 被告婚前便长期服用相关药物治疗,却始终未向原告如实告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与生育选择权。
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婚后两次怀孕,第一次于 2023 年 7 月自然流产;第二次于 2024 年 9 月生育婚生子杨宇皓。孩子出生后,原告全职在家独自照料孩子长达五个多月,被告长期态度冷漠、未尽父亲抚养义务,将全部育儿压力交由原告承担,导致原告失去经济来源、身心承受巨大压力。后续双方因探望权、家庭责任等问题矛盾持续升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向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涵盖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子女后续治疗费用承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等多项内容,诉求复杂、争议点较多。
二、办案思路:调解优先分层推进 兼顾效率与权益保障
接受原告委托后,作为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中山离婚律师,陈胡月律师团队第一时间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结合原告的核心诉求与案件实际情况,团队制定了 “证据夯实为基础、调解优先促和解、诉讼兜底保权益” 的分层代理策略。
系统固定事实证据,筑牢权益主张基础团队全面梳理了被告隐瞒婚史与疾病的相关证据、孩子出生后的照料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材料,清晰还原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在婚姻中的实际付出,为调解谈判与诉讼主张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确保原告的权益主张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支撑。
以调解为优先方向,降低诉讼情感消耗考虑到离婚纠纷若进入完整审判程序周期较长,且抚养权争议容易加剧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未成年子女后续健康成长,陈胡月律师将调解作为优先推进方向。结合原告的核心诉求与双方的实际抚养条件,团队制定了多套调解备选方案,重点围绕婚姻关系解除、抚养权安排、探望权保障三大核心诉求展开协商,同时兼顾财产与补偿相关诉求。
多方沟通缩小分歧,推动方案落地案件审理过程中,陈胡月律师团队积极与对方代理律师、承办法官沟通对接,从法律规定、子女成长利益、双方诉讼成本等多个角度释法说理,逐步消解双方的对立情绪。针对原告核心关切的探望权问题,团队明确约定了灵活的探望方式与被告的配合义务,充分保障原告作为母亲的陪伴权利,最终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三、案件结果:调解高效结案 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经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2026)赣 0732 民初 3456 号民事调解书:
原告温女士与被告杨先生准予离婚;
婚生子杨宇皓由被告杨先生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原告温女士可事先与被告沟通后随时探望孩子,被告负有配合义务;
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分担。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高效结案,既帮助当事人快速脱离了破裂的婚姻关系,也在抚养权与探望权的安排上充分平衡了双方诉求与孩子的成长利益,避免了长期诉讼带来的精力消耗与情感消耗,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四、律师说法:婚前告知是法定义务 调解是家事纠纷优选路径
针对本案,陈胡月律师作出如下专业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婚前隐瞒重大信息引发的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也可在离婚诉讼中就对方的过错行为主张相应权益。
在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会将 “争取抚养权” 作为唯一胜诉标准,但实际上最优解决方案需要结合双方抚养条件、孩子生活现状、当事人实际诉求综合判断。对于很多当事人而言,快速解除不幸的婚姻、保障稳定的探望权利、避免长期诉讼的诉累,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权益。
调解是离婚纠纷中非常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相较于判决结案,调解不仅能大幅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更能弱化双方的对立情绪,为后续孩子的成长与探望权的履行创造更缓和的环境。专业的婚姻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调解方案,帮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权益最大化。
律师简介
陈胡月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 8 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同时持有法律职业资格与知识产权代理资格,是兼具复合专业背景的中山婚姻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在婚姻家事领域,陈胡月律师深耕离婚纠纷、抚养权争议、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分家析产等各类家事案件,熟悉中山及周边地区司法裁判规则,擅长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制定针对性解决方案 —— 既能够通过诉讼方式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也擅长通过调解高效化解家庭矛盾,兼顾法律效果与人文关怀。
其办案风格严谨务实、客观尽责,始终坚持在委托前充分告知案件风险与合理预期,办案过程全程同步进展,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高品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