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芙蓉法讯 | 2026-08-20 | 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 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必须符合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等条件。
2. 保证金保证:保证金的数额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取保候审的最佳申请时机是在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前的"黄金37天"内。在此期间,律师可通过会见了解案情、向办案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从而实现取保候审。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办理过多起取保候审成功案件,涵盖诈骗罪、帮信罪、寻衅滋事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熟悉中山本地公检法办案流程与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