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刘淇亮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专注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经济纠纷三大核心领域,凭借长期积累的办案经验、扎实的专业功底及缜密的法律思维,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刘淇亮律师善于从复杂案情中精准锚定争议核心,输出体系化的维权与抗辩方案。在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过程中,他注重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与证据链条的严密构建,能够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制定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刘淇亮律师已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百余件,涵盖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经济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庭审经验与实务操作能力。
核心擅长领域
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刘淇亮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的策略制定及全流程实务操作,在案件立案、证据收集、庭审抗辩、判决执行等各个环节均具备丰富经验。能够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二、合同纠纷
在各类合同纠纷的复杂案情梳理、证据研判及诉讼策略优化方面经验丰富,能够精准锚定争议核心,输出体系化的维权与抗辩方案。擅长处理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
三、婚姻家事
专业处理婚姻家事全类型案件,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遗产继承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处置方面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能够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减少诉讼对家庭的负面影响。
四、经济纠纷
专项处置各类经济纠纷,善于梳理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厘清交易权责边界,针对性制定高效的争议化解方案。在民间借贷、债权债务追讨、投资合作纠纷等领域有深入研究与实务积累。
五、其他领域
在涉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纠纷维权等细分领域亦有深入研究与实务积累,能够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提供兼具专业性与实操性的解决方案。
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纠纷:主体不适格抗辩成功,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称其向被告采购二手拆机锂电池 2189 片,总货款 49252 元。原告主张收到的电池全部无电压、无法正常使用,要求被告退还货款 49252 元、支付资金占用费、赔偿物流费 1720 元及替代品采购损失 35000 元,合计索赔 86100 元。辩护难点:
原告主张电池质量问题,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各项损失,涉案金额较大;
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交易,未签订书面合同,质量约定不明确;
原告已实际使用并另行采购替代品,案件事实较为复杂。
代理思路: 刘淇亮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制定了"主体抗辩为核心、多维度抗辩为支撑"的体系化辩护方案:
核心抗辩 —— 原告主体不适格:通过审查原告身份信息及案件事实,发现原告系云南某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采购电池系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送货地址为公司地址,替代品采购的合同主体、付款主体和开票主体均为公司。据此主张原告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职务行为,交易主体应为公司,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质量约定抗辩: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显示,质量约定仅为 "外观平整不鼓包",被告多次明确告知 "拆机电池不保证内阻及容量",原告回复 "能保证 90% 以上不鼓包即可"。被告交付的电池符合双方质量约定。
风险自担抗辩:案涉电池为二手拆机电池,单价仅为新品价格的约 14%,原告作为电子行业从业者,在明知电池性能无法保证的情况下仍以极低价格购买,应视为对质量风险的明知与接受。
运输风险抗辩:电池从广东运输至云南,路程 1365 公里,原告选择拼车运输而非专线运输,未尽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无法排除运输途中导致电池损坏的介入因素。
损失填平抗辩:原告主张的替代品采购费用仅为 35000 元,显著低于合同价款 49252 元,其要求被告同时退还货款并承担替代品费用,属于重复受偿、双重获利,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淇亮律师提出的主体不适格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系代表公司与被告进行交易,本案适格原告应为公司,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最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无需承担任何退款及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保全费由原告负担。案例意义: 本案体现了刘淇亮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精准识别争议核心、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的专业能力。通过抓住 "主体不适格" 这一核心抗辩点,直接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避免了实体审理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意义:
本案体现了刘淇亮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精准识别争议核心、构建体系化辩护方案的专业能力。通过抓住 "主体不适格" 这一核心抗辩点,直接从程序上驳回原告起诉,避免了实体审理的不确定性,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
律师姓名:刘淇亮律师
执业机构: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29922904(律所统一电话)
电子邮箱:2841593634@qq.com
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 606-608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