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怎么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维权指南|附中山法院成功案例

 芙蓉法讯    |      2026-09-03    |      0

前言

在建筑工程领域,很多钢筋班组、木工班组、泥水班组等实际施工人,都是通过项目经理口头约定或简单签字进场施工,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一旦总包单位拖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 "没有合同、维权无门" 的困境。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作为钢筋班组负责人,在没有书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通过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量清单、结算文件、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让法院认定与总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判决总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72015.2 元及利息,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文结合该案例,详解没有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供建筑班组和实际施工人参考。

一、没有书面合同,法院如何认定合同关系?

很多实际施工人认为,没有书面合同就无法证明合同关系,就不能起诉。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也成立。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院认定实际施工人与总包单位存在合同关系,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经理的身份外观

项目经理是总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其在施工现场的行为具有代表总包单位的权利外观。如果项目经理以总包单位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工程量清单、安排施工、确认结算,即使没有加盖总包单位公章,也可能被认定为代表总包单位的行为。

关键要点: 需要证明签字人确实是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可以通过总包单位的确认、工地公示牌、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的身份。

2. 项目部专用章的效力

很多工程项目部都有自己的专用章,印章上可能标注 "签订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合同无效" 不等于 "所有文件无效"。

项目部专用章用于工程结算、工程量确认、现场管理等日常事务,属于项目部的职责范围。如果结算文件加盖了项目部专用章,并有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法院可能认定该结算文件对总包单位具有约束力。

关键要点: 项目部专用章用于结算确认是有效的,但用于签订新的合同可能无效。实际施工人应尽量让结算文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而不是仅靠项目经理个人签字。

3. 实际履行行为的印证

如果总包单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直接安排施工、直接进行现场管理,这些实际履行行为可以印证合同关系的存在。

特别是银行转账记录,如果总包单位多次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的银行账户转账,交易附言为 "工资" 或 "工程款",这是证明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

4. 权利外观理论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如果项目经理以总包单位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交易,实际施工人有理由相信项目经理有代理权(基于项目经理的身份、项目部专用章、工地公示等),即使项目经理实际上没有获得总包单位的明确授权,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法律后果由总包单位承担。

二、结算文件没有公章,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这是实际施工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很多结算文件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没有加盖总包单位公章,总包单位往往抗辩 "项目经理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

结算文件有效的条件:

1. 签字人具有项目经理身份如果签字人确实是总包单位确认的项目经理,其签字确认结算金额的行为,属于履行项目经理职责的行为,对总包单位具有约束力。

2. 结算内容完整、逻辑清晰结算文件应详细列明工程部位、工程量、单价、总产值、各项扣款、已付金额、未付金额等内容,内容完整、计算清晰,不容易被推翻。

3. 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如果结算文件的金额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施工日志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结算文件的证明力会大大增强。

4. 总包单位未举证推翻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如果总包单位抗辩结算金额不实,应提供相反证据。如果总包单位不能举证推翻结算金额,法院会采信结算文件的金额。

实务建议:

  • 结算时尽量让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

  • 结算文件内容要完整,列明各项明细

  • 保留好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佐证材料

  • 如果总包单位拖延结算,可以通过书面函件、微信催款等方式固定欠款事实

三、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吗?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这就是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制度,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施工人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实际施工人起诉建设单位的条件:

1. 原告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下实际完成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挂靠施工的企业、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没有资质的建筑班组等。

2. 建设单位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建设单位只在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则不需要再承担责任。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建设单位未就其与总包单位之间的结算和付款情况举证,法院可能推定建设单位欠付的工程款足以覆盖实际施工人的主张,判决建设单位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实务建议:

  • 起诉时将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与总包单位的结算和付款凭证

  • 如果建设单位不提供,主张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成功案例:无书面合同实际施工人成功追讨工程款

案件背景:

原告系一名钢筋班组负责人,2022 年 11 月与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总包单位)驻中山某医药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签订《钢筋工程量清单》,承接该项目的钢筋制作、安装工程,暂定总金额 94 万余元。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分包合同。

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 2023 年 9 月完工。施工期间,总包单位多次直接向原告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工程款,合计 83 万余元。

2024 年 11 月,原告与总包单位新任项目经理签署《钢筋班组结算汇总》,确认工程总产值 92 万余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尚欠工程款 72015.2 元。结算文件加盖了总包单位项目部专用章,并有项目经理手写 "情况属实,项目部与班组核对无误" 及签名。

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总包单位以建设单位未付款、需集团审批等理由拖延。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将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一并诉至法院。

被告抗辩:

总包单位抗辩称:其已将钢筋工程分包给某劳务公司,原告是劳务公司的班组人员,与总包单位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结算文件只有项目经理签字和项目部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力不足。

法院认定: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基于项目经理的身份及项目部专用章所形成的权利外观,足以使原告相信合同相对人为总包单位,认定双方建立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2. 结算文件有项目经理签字和项目部专用章,且金额与银行转账记录相互印证,总包单位未举证推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建设单位未就其与总包单位的结算和付款情况举证,视为欠付工程款足以覆盖本案欠款,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1. 总包单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2015.2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11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至付清之日)

  2. 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 72015.2 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3. 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关键在于,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律师通过 "权利外观" 理论,结合项目经理身份、项目部专用章、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维度证据,成功论证了合同关系的成立和结算金额的有效性,为实际施工人争取到了应得的工程款。

五、实际施工人维权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进场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也能维权,但有书面合同能大大降低维权难度。进场前应尽量与总包单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单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如果总包单位拒绝签合同,至少要让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工程量清单和单价。

注意事项二:施工过程中保留好证据

  • 保留项目经理签字的工程量清单、施工日志、工作联系单

  • 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确认付款方是总包单位

  • 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特别是催款记录

  • 保留现场施工照片、视频,证明实际施工的事实

  • 保留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

注意事项三:结算时要求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结算文件是追讨工程款的核心证据,应尽量让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结算内容要完整,列明工程部位、工程量、单价、总产值、各项扣款、已付金额、未付金额。如果项目经理拒绝盖章,至少要让其签字,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结算金额。

注意事项四:催款要留痕如果总包单位拖延付款,应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催款记录不仅能证明欠款事实,还能中断诉讼时效。

注意事项五:及时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 3 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在结算后对方拖延付款的情况下,及时委托律师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事项六:将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时应将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利用 "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 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增加执行保障。

六、律师与律所信息

高健豪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民商事领域,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办案特色: 擅长从复杂案件事实中提炼核心争议焦点,组织完整证据链,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尤其擅长处理无书面合同、事实关系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36 家分所遍布全国,2000 + 专业服务人员,多次获评省、市优秀律所。

中山分所 2021 年成立,位于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设有建设工程、民商事、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专业法律部门,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

律所官网: https://www.zsfrls.com联系电话: 18229922904办公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 606-608 室

结语

没有书面合同不代表维权无门,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项目经理签字、项目部专用章、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的成立和欠款事实。关键在于施工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好各类证据材料,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同时,实际施工人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 "突破合同相对性" 权利,将建设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增加执行保障。

如需了解更多建设工程纠纷维权信息,可访问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官网:https://www.zsfrl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