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周会|合同解除专题学习:形成权的行使规则与实务争点

 芙蓉法讯    |      2026-09-11    |      0

前言

2026 年 9 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律师开展 "合同解除" 法律实务专题学习。本次专题围绕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规则与实务争点展开,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典型实务场景进行深入研讨。

合同解除是民商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请求权基础之一,但在实务中,解除权的有无、行使方式是否正确、期限是否经过、后果如何清算等问题,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本次学习旨在帮助全所律师准确把握合同解除制度的规则体系,提升相关案件的办理质量。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与性质

专题学习首先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合同解除,是指有效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依约定或法定事由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的制度。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对象特定: 合同解除针对的是一份 "有效" 的合同。如果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返还清算规则,而非解除制度。

时点特定: 合同解除限于 "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没有解除的余地。

性质为形成权: 单方解除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生效,无须对方同意。这是合同解除最核心的法律性质,也是实务中最容易被忽视的一点。

规范定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第五百六十六条构成解除制度的请求权与形成权基础,须与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 / 撤销后果)区分适用。

二、体系定位:四个 "终结合同" 的概念辨析

学习中重点辨析了解除、终止、无效、撤销四个概念在 "效力起点" 上的根本不同,这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解除: 面向有效合同,向后终止(是否溯及视合同性质而定),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至五百六十六条。

终止: 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上位概念,履行完毕、抵销、混同、免除等均属于终止的范畴。

无效: 自始、当然、确定无效,合同从未生效,清算适用第一百五十七条。

撤销: 因意思表示瑕疵(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撤销后溯及无效。

实务要点: 后果清算规则不同(第一百五十七条 vs 第五百六十六条),诉请表述错误可能被法院要求释明变更。律师在办案中应通过 "三步识别法" 准确判断请求权基础:第一步确认合同效力,第二步确认合同履行状态,第三步选择正确的请求权基础。

一句话概括:"解除" 是让一份本来有效的合同提前停下来;"无效" 是合同压根没生效过。

三、解除权的来源

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分为两类:

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质是合同自由,无需任何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 "好聚好散" 的方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随时可以解除。

单方解除: 属于形成权,须有权利基础,又分为两种:

  • 约定解除权: 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事由,当约定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法定解除权: 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

实务提示: 约定解除权须审查合理性,避免 "轻微违约即解除" 的滥用,这与根本违约标准相呼应。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过于宽松,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限缩解释。

四、法定解除的实质标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类法定解除情形,其内核均为 "根本违约"—— 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标准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五类法定解除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必须达到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程度。

第二,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三,催告后仍不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有三个要件:迟延履行的是 "主要债务"、经过 "催告"、在 "合理期限" 内仍未履行。

第四,根本违约。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其他情形 / 不定期合同。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司法解释的反向限制: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履行开具发票、提供证明文件等非主要债务,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除非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另有约定。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当事人以轻微违约为由解除合同,维护交易稳定。

五、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行使方式:通知到达即生效,且不可撤回。

通知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对方同意。

诉讼 / 仲裁解除: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异议确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司法解释的关键修正: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以 "对方未在异议期 / 合理期限异议" 为由主张已解除的,法院仍须实质审查是否享有解除权 —— 享有则自通知到达时解除,不享有则不发生解除效力。这纠正了旧司法解释中 "异议期经过即解除" 的误读。

实务要点:

  • 形成权不可撤回:通知到达即生效,发出前须审慎评估。

  • 书面通知优先:建议使用 EMS、公证、电子送达等方式,固定 "到达" 时点。

  • 撤诉后再诉的,自再次起诉副本送达时解除(第五十四条)。

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 "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权利会 "过期作废"。

期限规则: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 除斥期间针对形成权,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法院可依职权审查。

  • 诉讼时效针对请求权,一般为三年,可中止、中断、延长,法院不得主动援引。

实务警示: 很多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迟迟不行使解除权,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后,解除权消灭,只能主张违约责任,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律师在办案中应首先审查解除权是否已经过期。

七、合同解除的效力与后果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包括三个层面:

未履行部分: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履行部分: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合同性质:非继续性(一时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租赁、合伙、劳动等)无溯及力,仅向后生效。

损失赔偿: 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可得利益赔偿: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对可得利益的计算作出详细规定:

  • 替代交易价差或市场价格价差

  • 持续定期合同按 "寻找替代交易合理期限" 计算

  • 难以确定时依诚信、公平原则酌定

结算清理条款: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五百六十七条)。

八、动议解除前的四项前置审查

专题学习强调,律师在建议当事人解除合同前,必须完成四项审查:

权利审查: 当事人 "有没有" 解除权?有无约定或法定解除权?依据哪一条、哪一款?无解除权而通知解除,反而可能构成违约方。

证据审查: 证据 "够不够"?违约事实、催告记录、解除事由发生时间(关系除斥期间起算)均须固定。

期限审查: 期限 "过了没"?一年除斥期间、约定期限、催告后合理期限是否已届满 —— 过期权利消灭。

方式审查: 用 "通知" 还是 "起诉"?争议大的可直接诉请确认,通常书面通知优先留痕。

九、行使解除权的四个风险点

风险一:通知留痕。 形成权采到达主义,举证 "何时到达" 是关键。尽量用挂号信、EMS、电子邮件等可查收的方式,口头通知难以举证。

风险二:异议应对。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法院会实质审查解除权基础,自身解除权基础必须扎实,不能仅以对方未提异议为由主张解除成立。

风险三:解除后停止履行。 解除后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可能被视为放弃解除权或解除不成立。

风险四:解除不当的责任。 无解除权而解除构成违约,可能反被对方反向解除并索赔 ——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 "维权反被诉" 情形。

十、实务场景一:不可抗力解除与情势变更的界分

典型场景: 商户租铺经营,因疫情封控长期无法经营,主张退租、返还押金。

法律界分:

  • 不可抗力解除: 须达到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方可单方解除,可单方通知解除。

  • 情势变更: 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须请求法院 / 仲裁裁判变更或解除,不得单方解除。

裁判倾向: 疫情类案件中,法院普遍 "慎用解除、宜协商减免",倾向于通过减免租金、延长租期等方式变更合同,而非直接判决解除。

代理要点: 准确界分两类制度(是否达 "不能实现目的"vs"明显不公平"),结合法院裁判倾向制定诉讼策略。

十一、实务场景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则

劳动合同解除属于特别场域,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举证责任多在用人单位一方。

劳动者单方解除:

  • 预告解除: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提前三日)。

  •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权益等过错时,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并可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无过失辞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未能变更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须支付经济补偿。

  • 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否则程序违法。

十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N、N+1、2N

经济补偿(N): 适用于协商一致解除(单位提出)、无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等情形。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高收入者按社平工资三倍封顶。

N+1: 适用于无过失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情形,"+1" 为额外一个月的 "代通知金"。

违法解除赔偿金(2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如未通知工会等),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重要规则: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不可并用;劳动者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赔偿金,二者择一。

十三、学习总结

本次专题学习系统梳理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完整规则链条:

产生: 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行使: 通知到达即生效,不可撤回。消灭: 除斥期间一年,过期权利消灭。后果: 溯及力与赔偿,结算清理条款继续有效。

三点核心提醒:

  1. 无解除权而通知解除,反成违约方;

  2. 异议期经过不等于解除成立,法院仍须实质审查解除权基础;

  3. 劳动解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程序(通知工会)与实体缺一不可。

合同解除,不是一拍两散,而是一场有规则的 "分手"。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开展各类法律实务专题学习,不断提升全所律师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律所信息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36 家分所遍布全国,2000 + 专业服务人员,多次获评省、市优秀律所。

中山分所 2021 年成立,位于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设有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等专业法律部门,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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