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维持原判为当事人追回货款7万余元

 成功案例    |      2026-10-15    |      0

案件背景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存在长期货物买卖往来,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通过微信下单、送货的方式进行交易。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陈某某累计向李某某供货价值 117600 元。李某某支付定金 20000 元及部分货款 24300 元后,剩余货款 73300 元一直拖欠未付。

陈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货款 73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诉讼策略:

第一,整理完整交易证据链。 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陈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微信聊天记录、下单记录、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实际供货金额。

第二,精准核算欠款金额。 经梳理,陈某某实际供货价值 117600 元,扣除李某某已支付的定金 20000 元和货款 24300 元,剩余欠款 73300 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应对被告抗辩。 庭审中,李某某抗辩称 2022 年 1 月 21 日向第三方公司转账的 80006 元系支付涉案货款。陈律师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指出,双方对该 80006 元款项的用途曾存在争议,2023 年 9 月 24 日李某某在微信中明确回复 "那是我搞错了",自认该款项并非涉案货款。

一审判决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微信下单记录、送货单记载客户名称为 "李卫" 等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陈某某实际供货价值 117600 元,扣除已支付的 44300 元,李某某仍应支付剩余货款 73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某支付货款 733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33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 80006 元转账系涉案货款,其并不欠付货款。

陈律师在二审中继续代理陈某某,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答辩:

  1. 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明确显示,对 80006 元款项用途曾有争议,李某某 2023 年 9 月 24 日回复 "那是我搞错了",自认该款项并非涉案货款

  2. 该 80006 元转账至第三方公司账户,并非支付给陈某某,与涉案交易无关

  3. 李某某主张该款项系货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某上诉主张 80006 元系涉案货款,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026 年 9 月 23 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352 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案件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陈律师代理的原告陈某某全面胜诉:

  • 被告李某某支付货款 73300 元

  • 被告李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起按 LPR 的 1.3 倍计算)

  •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7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352 元均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办案心得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给我们几点启示:

  1. 没有书面合同也能维权。 很多个体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有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同样可以证明买卖合同关系,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证据链完整是胜诉关键。 本案中,陈律师整理了从下单、送货到对账、催款的完整证据链,法院最终采信了我方主张的供货金额和欠款金额。

  3.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关键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在微信中自认 "那是我搞错了",成为法院认定 80006 元并非涉案货款的关键证据。日常交易中,重要沟通尽量通过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进行。

  4. 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一审扎实。 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全面维持原判,说明一审阶段的证据准备和诉讼策略非常扎实。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争议团队始终坚持 "每个案件都尽全力" 的办案理念,从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到庭审辩护、二审应诉,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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