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某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的企业。该公司长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向中山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照明公司")供货,三方交易模式为:中介下单→该公司按指示送货→照明公司收货后将货款支付给中介→中介再转付该公司。
2025 年 11 月至 2026 年 1 月期间,该公司按中介指示向照明公司供货,供货金额合计 60 万余元。照明公司向中介(或按中介指示向该公司)开具 3 张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合计 57 万余元。中介将上述支票交付该公司。
然而,该公司收票后按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3 张支票均被银行以 "印鉴不符" 为由退票。事后,该公司及中介多次向照明公司催款,照明公司既未重新开具合法有效票据,也未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货款。该公司已实际交付货物,却未能收回对应货款,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委托与受理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到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控告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遂前往律所咨询。律所刑事辩护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接待了该公司负责人,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
律师分析认为,照明公司连续 3 个月开具 3 张印鉴不符的支票,不符合 "财务人员疏忽" 等善意解释,其以废票充付货款、事后拒不补正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票据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本案涉案金额 57 万余元,已远超立案标准。
该公司正式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代理本案刑事控告事宜。
办案过程:从证据梳理到成功立案
接受委托后,陈采芹律师立即开展控告准备工作。
第一步:全面梳理证据。
律师指导该公司整理了以下证据材料:
供货合同、订单、送货单、对账单,证明供货事实和金额
3 张支票原件及银行退票理由书,证明支票印鉴不符被拒付
三方交易往来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证明交易模式和催款过程
照明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主体资格
中介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证明中介环节的作用
第二步:撰写刑事控告书。
在梳理证据的基础上,陈采芹律师撰写了详细的刑事控告书,重点论证了以下要点:
印鉴不符非单次过失:连续 3 个月、3 张支票均因同一理由被拒付,不符合善意解释
照明公司已实际取得货物:该公司已按指示送货并由对方签收,照明公司未提出质量异议却以废票充付
事后无补正:退票后多次催款,照明公司未重新开票也未付款,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中介环节的查证必要性:中介是否事先明知支票印鉴不符仍撮合交易,关系到是否构成共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备用定性)
第三步:提交控告材料。
2026 年 7 月 24 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陈胡月律师团队陈采芹律师的陪同下,前往中山市公安局黄圃分局提交刑事控告材料。公安机关当场接受了控告材料,并制作了受案登记表。
第四步:跟进审查,推动立案。
提交控告材料后,律师持续与办案单位沟通,补充证据材料,说明案件定性和法律依据。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最终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案件结果
2026 年 9 月 28 日,中山市公安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定该公司被票据诈骗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目前,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采芹律师将继续跟进案件进展,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协助追缴公司损失。
办案心得
这起票据诈骗控告案给我们几点启示:
1. 企业收受支票要注意核验。 企业在收受支票时,应当注意核验支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以先到银行核验印鉴,避免收到废票。
2. 连续退票要警惕诈骗。 如果对方连续开具印鉴不符、余额不足的支票,且事后拒不补正,很可能是票据诈骗,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报案。
3. 刑事控告的关键是证据和定性。 票据诈骗与民事票据纠纷的界限在于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律师需要通过连续开票、事后拒不补正等客观事实来论证主观故意。
4. 及时维权很重要。 发现被骗后,企业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委托律师,通过刑事控告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拖延时间可能导致证据灭失、嫌疑人转移财产。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始终坚持 "每个案件都尽全力" 的办案理念,在刑事控告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从证据梳理、控告书撰写、陪同报案到跟进侦查,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企业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律所信息:
律所名称: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陈胡月律师介绍:https://www.zsfrls.com/legalaid-show-37.html
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 606-608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