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为某盗窃案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并获不起诉

 芙蓉法讯    |      2026-09-24    |      0

案件背景:一时糊涂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

当事人刘某某(化名),因一时糊涂,在中山市某商场内盗窃商品,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调查,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刘某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盗窃商品价值约数千元,数额不大。但刘某某被拘留后,家属非常焦急,担心留下案底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委托过程:家属紧急委托

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经多方了解,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

办案过程

第一时间会见,全面了解案情

接受委托当日,陈胡月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某,详细核实以下事实:

  • 盗窃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经过

  • 盗窃商品的种类和价值

  • 是否有同案犯

  • 是否主动归还或赔偿

  • 被抓获后的认罪态度

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刘某某是一时糊涂,盗窃商品价值约数千元,数额不大;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家属已经积极向商场退赃退赔,取得了商场的谅解。

精准法律分析,明确辩护思路

结合会见情况和类案办案经验,陈胡月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辩护思路:

第一,犯罪情节轻微。 盗窃数额不大,属于 "数额较大" 的起点标准,情节较轻。

第二,初犯偶犯。 刘某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积极退赃退赔。 家属已经向商场退赃退赔,取得了商场的书面谅解。

第四,认罪认罚。 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第五,没有社会危险性。 刘某某有固定住所和工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提交取保申请,成功变更强制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陈胡月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以下理由:

  • 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 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

  •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 自愿认罪认罚

  • 有固定住所和工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刘某某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陈胡月律师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数额、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初犯偶犯。 刘某某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

第三,积极退赃退赔。 已经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取得书面谅解。

第四,认罪认罚。 如实供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五,社会危害性小。 盗窃数额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刘某某没有被提起公诉,没有被判处刑罚,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刘某某回归正常生活。

律师解读:盗窃罪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盗窃罪数额标准:

  • 数额较大:3000 元以上

  • 数额巨大:10 万元以上

  • 数额特别巨大:50 万元以上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盗窃罪争取不起诉的要点:

  1. 盗窃数额不大,情节轻微

  2.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3. 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

  4. 自愿认罪认罚

  5. 有固定住所和工作,没有社会危险性

家属遇到家人因盗窃被拘留怎么办?

  1.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

  2. 律师会见了解案情

  3. 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4. 及时提交取保申请

  5. 在律师指导下认罪认罚

  6.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积淀,全国设有 36 家分所,2000 余名专业服务人员。中山分所刑事辩护部门由陈胡月律师牵头。

陈胡月律师为双证律师,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法学 + 计算机复合背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团队办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 电信网络诈骗 "车手" 案:成功辩护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最终判缓刑

  • 寻衅滋事案:逮捕后成功取保,最终争取到缓刑

  • 聚众淫乱案:首次取保被驳回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不批捕

  • 涉诈关联案:基层员工中立职务行为,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 帮信罪案:出售银行卡涉帮信,成功取保并判缓刑

  • 盗窃案:初犯盗窃,成功取保并获不起诉

律所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重大案件集体研讨。在刑事案件中,团队会在会见、阅卷、取保申请、检察机关沟通、庭审辩护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律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