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背景:企业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
当事人梁某某(化名),系中山市某企业员工。因工作中涉及公司财物处理问题,被公司举报涉嫌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经调查,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梁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梁某某家属认为梁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工作范畴,不构成犯罪,但不知如何处理,焦急万分。
委托过程:家属紧急委托中山刑事律师陈胡月
当事人被拘留后,家属经多方了解,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陈胡月律师为双证律师,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法学 + 计算机复合背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在职务侵占、经济犯罪等领域有丰富的辩护经验。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经过。
办案过程
第一时间会见,全面厘清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当日,陈胡月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梁某某,详细核实以下事实:
梁某某在公司的具体职务和职责
涉案财物的来源和去向
公司财务制度和审批流程
梁某某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是否有其他相关人员参与
通过会见,律师了解到:梁某某在工作中按照公司惯例处理了一批财物,相关操作有公司领导知情和同意,梁某某个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
精准法律分析,明确辩护思路
结合会见情况和类案办案经验,陈胡月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辩护思路:
第一,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 的主观目的。梁某某按照公司惯例处理财物,有领导知情同意,个人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客观方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梁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工作范畴,财物去向明确,没有被个人占有。
第三,证据方面:指控证据不足。 公司举报的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梁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四,情节方面: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涉案金额不大,梁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提交取保申请,成功变更强制措施
基于以上分析,陈胡月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以下理由:
梁某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显著轻微
梁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有固定住所和工作,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对梁某某取保候审。梁某某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持续跟进,提交撤案法律意见
取保候审后,陈胡月律师没有停止工作,继续深入研究案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销案件法律意见书》,详细论述:
第一,梁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梁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将财物据为己有,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梁某某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或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动用刑事手段。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梁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梁某某没有被提起公诉,没有被判处刑罚,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撤案决定作出后,梁某某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律师解读:职务侵占罪的法律知识
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达到 "数额较大" 标准(广东省标准为 6 万元以上)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务侵占案的辩护要点:
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将财物据为己有
涉案财物的去向是否明确
是否属于正常工作范畴或经济纠纷
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是否有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
家属遇到家人因职务侵占被拘留怎么办?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
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及时提交取保申请
收集有利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与公司沟通,争取谅解或撤案
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辩护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积淀,全国设有 36 家分所,2000 余名专业服务人员。中山分所刑事辩护部门由陈胡月律师牵头。
陈胡月律师为双证律师,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法学 + 计算机复合背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团队办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电信网络诈骗 "车手" 案:成功辩护为从犯并减轻处罚,最终判缓刑
寻衅滋事案:逮捕后成功取保,最终争取到缓刑
聚众淫乱案:首次取保被驳回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成功争取不批捕
涉诈关联案:基层员工中立职务行为,成功争取取保候审
帮信罪案:出售银行卡涉帮信,成功取保并判缓刑
盗窃案:初犯盗窃数额不大,成功取保并获不起诉
职务侵占案:成功辩护,当事人获撤案处理
律所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重大案件集体研讨。在刑事案件中,团队会在会见、阅卷、取保申请、检察机关沟通、庭审辩护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