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际施工人是什么意思?
"实际施工人" 是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概念,指的是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挂靠)等无效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常见的实际施工人情形包括: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转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
违法分包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
二、实际施工人怎么追讨工程款?
1. 起诉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2. 直接起诉发包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申请财产保全。 起诉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的财产,确保判决后能执行到钱。
4. 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要点:
行使期限。 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就丧失了优先权。
优先顺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范围。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行使方式。 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四、追讨工程款需要哪些证据?
1. 合同类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转包合同、分包合同等。
2. 施工类证据。 开工报告、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签证单、设计变更通知等。
3. 结算类证据。 工程结算书、对账单、付款凭证、欠款确认书等。
4. 沟通类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会议纪要、催款函等。
5. 主体资格证据。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五、工程款拖欠的常见类型
1.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建设单位(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
2. 转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工程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干完活拿不到钱。
3. 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 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
4. 结算争议导致拖欠。 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有争议,导致工程款无法支付。
5. 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六、万帮虎律师工程款纠纷办案思路
万帮虎律师在处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时,通常按照以下思路开展工作:
第一步:梳理合同关系。 理清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适格被告。
第二步:固定施工事实和工程量。 通过施工记录、签证单、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施工的事实和工程量。
第三步:核算工程款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情况,精准核算工程款金额,包括已付款和未付款。
第四步:制定诉讼策略。 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发包人、是否申请财产保全、是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步:推动执行到位。 判决后跟进执行,通过财产保全、优先受偿权等方式确保当事人拿到钱。
实务要点:
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多一个被告多一份保障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超过期限就丧失了优先权
不申请保全,对方可能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建设工程案件证据复杂,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败诉
除了工程款本金,还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
七、追讨工程款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找发包人要钱。 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误区二:超过优先受偿权期限。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十八个月,超过期限就丧失了优先权。
误区三:不申请财产保全。 不申请保全,对方可能转移财产,导致判决后无法执行。
误区四:证据不充分就起诉。 建设工程案件证据复杂,证据不充分可能导致败诉。
误区五:只主张工程款本金。 还可以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等。
八、律师介绍
万帮虎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投融资风险防控、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等法律服务领域。在公司业务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例,标的覆盖几百万至上亿,为客户争取到来之不易的权益;同时擅长处理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事务、行政争议与仲裁业务,以及公司治理规范化、合同文本标准化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律所介绍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积淀,全国设有 36 家分所,2000 余名专业服务人员。中山分所设有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公司法律、知识产权等 8 个专业部门,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重大案件集体研讨。
律所信息:
律所名称: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2992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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