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无偿搭载乘客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乘客治疗结束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
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赔偿责任,于是委托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高健豪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从两个核心方向制定辩护策略:
方向一:精准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
高健豪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驾驶摩托车无偿搭载乘客,属于典型的好意同乘情形,且当事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高健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与乘客之间是无偿搭乘关系,当事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营利目的。
方向二:质证剔除与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高健豪律师仔细审查了乘客提交的全部医疗记录和费用清单,发现其中包含大量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部分治疗项目针对的是乘客自身的既往疾病,与事故损伤无关
部分用药与事故伤情没有因果关系
部分检查项目重复或不必要
部分费用缺乏对应的病历和处方支持
高健豪律师逐项进行质证,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要求剔除与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本案属于好意同乘情形,当事人无偿搭载乘客,依法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第二,乘客主张的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仅需赔偿乘客 2386.37 元,相比乘客主张的 25 万余元,减损幅度超过 98%。
四、办案心得
这起好意同乘案件的代理过程给我们几点启示:
1. 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是无偿搭乘人的重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无偿搭乘发生事故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则体现了法律对善意互助行为的保护。
2. 医疗费用质证是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环节。 很多交通事故案件中,伤者主张的医疗费用可能包含与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律师要仔细审查每一笔费用,剔除不合理、不相关的部分。
3. 证据梳理要细致到每一笔费用。 高健豪律师对乘客提交的每一笔医疗费用都进行了逐一核对,找到了大量与事故无关的费用,这是减损的关键。
4. 法律适用要精准。 好意同乘减责规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很多当事人甚至律师都不熟悉。准确适用这一规则,可以大幅降低赔偿责任。
5. 无偿搭乘也要注意安全。 虽然好意同乘可以减责,但驾驶人仍有安全驾驶的义务。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则不能减责。建议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务必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五、好意同乘的法律要点
什么是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经驾驶人同意。
好意同乘的减责范围:
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责
减责的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
好意同乘与营运车辆的区别:
出租车、网约车、顺风车(平台收费)等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
私家车无偿搭载朋友、同事、邻居等,适用好意同乘减责规则
六、律师介绍
高健豪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交通事故与经济纠纷法律事务部核心骨干,是中山本地少有的 "交通事故 + 民商事经济纠纷 + 刑事辩护" 多领域复合型执业律师。
高健豪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中山本地司法实践,核心专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纠纷及衍生经济纠纷处理,累计为数百名当事人成功化解法律困境,累计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在交通事故领域,尤其擅长保险公司拒赔 / 少赔抗辩、非机动车致死案件全额赔偿主张、好意同乘减责辩护、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衔接。
七、律所介绍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隶属于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总所起源于 1956 年,近 70 年历史积淀,全国设有 36 家分所,2000 余名专业服务人员。中山分所设有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建设工程、民商事争议、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公司法律、知识产权等 8 个专业部门,实行团队化协作办案,重大案件集体研讨。
律所信息:
律所名称: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岐关西路 63 号峰汇中心 606-608 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