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8    |      89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诉案:精准抗辩实现极致减损,成功将赔偿金额从 7 万余元降至 2 千余元

案件类型

民事应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抗辩意见,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仅需向原告赔偿损失 2386.37 元。相较于原告主张的、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70406.71 元赔偿诉求,为当事人成功减损超 98%;同时成功适用民法典 “好意同乘” 规则,将当事人的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从 70% 下调至 60%,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高额赔偿风险,圆满实现了应诉代理的核心目标。

案情简介

2021 年 11 月,我方当事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无偿搭载原告返程途中,在中山市某路段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与我方当事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方当事人驾驶机动车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型轿车驾驶员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当日前往医院急诊就医,被诊断为右上肢肌肉损伤,后续多次前往不同医院复诊、住院治疗,累计住院 60 天。诉前,原告与交强险承保公司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等级,同时明确其右踝部、右肩部挫伤等伤情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右肩冈上肌腱腱病与本次事故因果关系依据不足。
原告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250406.71 元,诉请要求:1. 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180000 元;2. 我方当事人与小型轿车驾驶员对超出交强险的 70406.71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全流程应诉事宜。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了事故全流程证据、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收入流水等全部案件材料,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针对原告的高额索赔主张,制定了完整的应诉抗辩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精准拆解伤情因果关系,大幅核减医疗费赔偿基数。针对原告主张的全额医疗费,承办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专业分析,明确指出原告右肩冈上肌腱腱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相关治疗费用不应由我方当事人承担;针对原告 2022 年 7 月后同时治疗事故相关伤情与非事故相关伤情、费用无法区分的情况,向法院申请对该部分医疗费进行酌情核减,最终推动法院对该阶段医疗费仅按 70% 计算,从根源上压缩了原告的损失计算基数。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 “延误治疗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 30% 责任” 的抗辩,结合原告事发次日即告知我方当事人脚踝肿胀的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原告伤情的发展连续性,既确认了事故与伤情的关联性,也避免了我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不当扩大。

  2. 成功适用好意同乘法定规则,下调核心赔偿责任比例。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向法庭完整论证:我方当事人系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载原告返程,属于非营运机动车的无偿搭乘行为,且本次事故中我方当事人仅存在一般过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成功推动法院采纳该抗辩意见,将原本应承担的 70% 主要事故责任,下调至 60%,从根本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

  3. 逐项击破原告不合理赔偿诉求,全面压缩索赔金额。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承办律师逐一进行精准抗辩与核算:针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论,明确指出该部分近 15 万元的诉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针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严格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原告住院时长、医嘱建议、误工期间工资发放流水,逐项剔除无证据支撑、计算标准过高的部分,精准核算法定合理赔偿金额,全面击破了原告的高额索赔主张。

  4. 全额抵扣已垫付费用,最大限度降低最终赔付金额。针对我方当事人已为原告垫付的 4000 元医疗费,承办律师向法庭完整提交垫付凭证,明确主张该笔款项应在最终核算的赔偿金额中予以全额抵扣,法院最终全额采纳该意见,在核算后的应付赔偿款中直接扣减了全部垫付款项,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的最终赔付金额。

办案亮点

  1. 极致减损效果,赔偿金额核减超 98%。原告主张我方当事人对超出交强险的 70406.71 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办律师通过全维度的专业抗辩,最终推动法院仅判决我方当事人赔偿 2386.37 元,为当事人成功减损超 98%,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高额赔偿风险,实现了应诉案件的极致胜诉效果。

  2. 精准把握立法本意,成功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减责。承办律师精准抓住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的立法核心,充分论证无偿搭乘的善意互助属性,成功推动法院下调赔偿责任比例,不仅为本案赔偿金额的核减奠定了核心基础,也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善意互助行为的保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 专业拆解司法鉴定意见,从根源上否定核心高额诉求。针对原告基于伤残等级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高额诉求,承办律师凭借对司法鉴定规则与人身损害赔偿裁判标准的精准把握,结合鉴定意见书的专业分析,全面否定了原告的伤残相关主张,法院最终对该部分近 15 万元的诉求全部予以驳回,从根本上瓦解了原告的高额索赔逻辑。

  4. 诉讼成本近乎归零,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维权负担。法院最终判决案件受理费 2528 元中,我方当事人仅需承担 24 元,不足案件受理费总额的 1%,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经济负担,让当事人在化解高额赔偿风险的同时,无需承担额外的维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