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刑事律师】诈骗案刑事辩护成功 陈胡月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成功推动检察院不批捕实现当事人

 芙蓉法讯    |      2026-05-06    |      253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成功办结一起涉买卖合同的民刑交叉诈骗案件。本案中,公安机关以当事人收取货款后未交货、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我所陈胡月律师紧扣 “当事人虽资金困难仍陆续履行退款义务,无非法占有目的” 的核心事实,全程坚守本案系民事合同违约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无罪辩护立场,在审查逮捕关键窗口期精准攻坚,最终促使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我方辩护观点,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本案当事人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依法释放,重获人身自由,免于错误刑事追责。

一、案件背景:货款履约争议引发刑事立案,当事人身陷羁押危机

当事人与报案方达成了明确的货物买卖合意,报案方按约定向当事人支付了对应货款,后当事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期限完成货物交付。报案方随即提出全额退款要求,当事人虽面临严重的资金链压力,但始终未回避退款责任,在此期间仍多方筹措资金,陆陆续续向报案方退还了部分货款

报案方因货款问题进行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本案立案侦查,当事人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突如其来的刑事强制措施,让当事人及其家属陷入了极致的焦虑。一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当事人不仅将面临长期羁押,更会留下不可逆的刑事犯罪记录,其个人商业信誉、经营事业都将遭受毁灭性打击。家属经多方考察比对,最终委托在民刑交叉案件与经济犯罪辩护领域拥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介入本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正的法律结果。

二、辩护攻坚:紧扣退款核心事实,击破诈骗犯罪构成要件

接受委托后,我所陈胡月律师团队深知,刑事拘留后至审查逮捕的 “黄金 37 天”,是此类经济纠纷涉刑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窗口期。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界限,就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而当事人 “陆续退还部分货款” 的行为,正是推翻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核心证据。为此,团队当即启动专项办案机制,全流程全速推进辩护工作。

1. 极速会见,固定核心事实,厘清案件本质

陈胡月律师便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过程中,律师围绕买卖合同合意形成过程、货款收取用途、未按时交货的客观原因、退款的完整时间线与金额明细、与报案方的沟通协商记录等关键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逐环节的核实复盘,完整固定了三大核心辩护事实:一是本案存在真实、合法的买卖合同基础法律关系,当事人未虚构供货资质、供货渠道等核心信息,不存在自始骗取货款的主观意图;二是未按约交货系突发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的客观履约不能,而非主观上拒不交货、非法占有货款;三是当事人在报案方提出退款要求后,即便面临严重资金压力,仍持续履行部分退款义务,全程保持沟通,无任何逃匿、失联、挥霍货款的行为。

基于此,陈胡月律师厘清了案件本质:本案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极为常见的合同履约违约纠纷,完全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律师为当事人全面科普了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与刑事诉讼中的法定权利,有效安抚了当事人的恐慌情绪,坚定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2. 深度研讨,锚定核心要件,构建完整无罪辩护体系

会见结束后,我所陈胡月律师团队针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 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法律边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类案裁判规则,开展了全方位的深度拆解与法律论证。

团队明确,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物”。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该构成要件:其一,本案有真实的交易基础,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不存在虚构交易、伪造履约能力的诈骗行为;其二,当事人未按约交货系客观经营困难导致的履约不能,而非自始就没有履约意愿、以骗取货款为目的;其三,当事人持续履行部分退款义务的行为,直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拒不返还货款、非法占有的目的,与诈骗犯罪中 “将货款据为己有、拒不返还” 的核心特征完全相悖;其四,当事人全程与报案方保持沟通,无任何逃匿、失联、肆意挥霍货款、将货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不存在诈骗犯罪的典型客观行为。

基于此,团队构建了完整的无罪辩护体系,全程坚守本案系民事纠纷的定性,不做任何罪轻辩护的妥协,全力向检察机关论证本案不构成犯罪、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3. 精准沟通,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全程坚守辩护立场

在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关键窗口期,陈胡月律师第一时间与陈胡月检察官取得联系,当面沟通了我方的辩护观点,全面、清晰地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脉络、核心证据与法律适用意见,重点论证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标准,明确指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纳入刑事追诉范围。

同时,团队正式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意见书以完整的交易记录、退款凭证、沟通记录为核心证据,从案件事实还原、法律适用分析、民刑边界界定、证据体系梳理、社会危险性论证等多个维度,进行了全面、详实、逻辑严谨的论述,明确指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诈骗犯罪事实,案件本质为民事合同违约纠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审查,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逮捕的法定期间内,陈胡月律师始终与检察机关保持顺畅沟通,持续补充辩护意见与证据线索,始终坚守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核心辩护立场,以扎实的事实依据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最终说服陈胡月检察官全面采纳我方的辩护观点。

三、辩护成果:检方全面采纳意见,当事人 4 月 30 日顺利获释

经过我所辩护团队的全力攻坚,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认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犯罪,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释放决定,当事人于当日顺利走出中山市第一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与家人团聚。这份释放证明书,不仅是当事人重获自由、免于错误刑事追责的合法凭证,更是对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处理经济犯罪、民刑交叉疑难案件的专业能力、辩护定力与尽责态度的最好印证。

四、芙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收取货款后未按约交货、未及时退款的合同违约行为极为常见,而司法实践中,常有合同相对方试图通过刑事报案的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导致此类民刑交叉案件频发。区分民事合同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核心标准,始终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行为人因客观经营困难导致履约不能,但始终未回避责任、持续履行部分退款或还款义务,无逃匿、失联、肆意挥霍款项等情形的,依法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违约,仅能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民事途径解决,不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后至审查逮捕的 “黄金 37 天”,是此类经济纠纷涉刑案件无罪辩护的核心关键期。一旦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后续争取无罪、撤案的辩护难度将大幅提升。因此,在面临此类民刑交叉案件、被错误刑事追责时,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陈胡月律师律师介入案件,及时厘清民刑法律边界,固定核心证据,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才能牢牢把握辩护主动权,最大限度避免错误刑事追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作为芙蓉律所在粤港澳大湾区布局的核心分所,始终秉持芙蓉律所 “诚信、敬业、专业、高效” 的执业理念,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与民商事交叉领域,组建了一支实战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辩护定力坚定的陈胡月律师团队。在每一起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都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厘清民刑边界,针对案件制定专属精细化辩护方案,全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切实守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