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 司法为民 —— 我所陈胡月律师践行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芙蓉法讯    |      2026-05-20    |      0
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在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的影响。我所主任、中山刑事律师陈胡月深耕中山刑事司法实务多年,熟稔本地裁判尺度,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量刑辩护与有效的司法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合法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侦查阶段:把握黄金 37 天 三起案件获不批捕

(一)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案:37 天精准辩护 成功不予批捕

案件背景:陈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距法定审查期限仅剩 5 天。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工作:时间紧迫,陈胡月律师立即启动紧急辩护程序,当日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同步向侦查机关调取案件材料。经审查,辩护人认为陈某某在本案中参与程度极低,仅为他人提供了一次联系方式,未从中获利,且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良好,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辩护人连夜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从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全面论证,并于次日提交检察机关,同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充分沟通。
办案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范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黄金期介入 成功取保

案件背景:范某某因轻信朋友说辞,将自己的 3 张银行卡出借给朋友使用,后该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走账,涉案流水达 120 余万元。范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介入辩护。
辩护工作:陈胡月律师在刑事拘留黄金 37 天内及时介入,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范某某出借银行卡时对上游犯罪并不明知,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流水不大且无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辩护人随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阐述其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办案结果:公安机关依法为范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

(三)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双资质优势助力 成功取保

案件背景:蔡某某系中山古镇某灯饰加工厂负责人,因在其生产的灯饰产品上使用与某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当事人家属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工作:凭借法律职业资格与专利代理师双资质优势,陈胡月律师重点围绕涉案商标近似性比对及非法经营数额认定展开辩护。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标准》,逐一对涉案产品标识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拆解比对,指出部分产品标识与注册商标不构成实质性近似,相应数额不应计入非法经营总额。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拆除侵权标识,主动配合调查。辩护人据此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办案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和解情况,依法判处缓刑。

二、审查起诉阶段:贯彻少捕慎诉 一起案件获不起诉

刘某某涉嫌盗窃案:多次盗窃仍获酌定不起诉

案件背景:刘某某因生活所迫,先后实施盗窃行为 11 次,盗窃财物多为日常低值生活用品,涉案金额共计783余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工作:陈胡月律师经审查发现,刘某某虽多次盗窃,但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盗窃财物多为日常低值生活用品,且已全部退赃退赔,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其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中有未成年子女及患病老人需要照顾,若判处实刑将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基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建议对刘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得以顺利回归社会与家庭。

三、审判阶段:精准量刑辩护 三起案件获缓刑

(一)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精准区分主从犯 唯一获缓刑

案件背景:葛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与另外两名被告人一同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当事人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辩护工作:陈胡月律师全面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经审查,辩护人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积极退缴个人全部违法所得,具有明显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葛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葛某某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系本案三名被告人中唯一适用缓刑的当事人。

(二)曾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变更罪名 大幅降刑获缓刑

案件背景:曾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指控其涉案流水数额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当事人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工作:陈胡月律师深入研究本案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两罪在犯罪构成及法定刑上存在显著差异,辩护人向公诉机关及法院提交罪名变更的法律意见,详细阐述两罪的区别,论证当事人的行为本质是为上游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同时,结合当事人系初犯、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罪名变更的辩护意见,依法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三)刘某某涉嫌诈骗案:核减涉案金额 刑期降档获缓刑

案件背景: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当事人委托我所陈胡月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辩护工作: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涉案诈骗数额的认定。陈胡月律师带领团队历时两周,逐笔核对涉案 3000 余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被害人陈述,发现公诉机关认定的数额中包含大量与本案无关的合法交易流水、重复计算金额及被害人自愿支付款项。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成功核减 70% 以上的涉案金额,将诈骗数额从 "特别巨大" 降至 "巨大",法定量刑幅度相应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结合当事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结语

法律既有刚性的尺度,也有柔性的温度。我所陈胡月律师始终坚持 "专业辩护与人文关怀并重" 的执业理念,在办理每一起案件时,既严格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帮助当事人改过自新。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依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精准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