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代理的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经陈胡月律师精准辩护与积极沟通,中山市公安局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吴某某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吴某某于 2026 年 5 月 23 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被依法释放。
案件概况
当事人吴某某系中山某人力资源公司普通员工。2025 年,吴某某按照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招聘一名人员担任某企业挂名法定代表人。后因该挂名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吴某某因参与上述招聘环节,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案发后,吴某某家属紧急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担任吴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侦查阶段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立即启动紧急辩护程序,严格遵循 “黄金 37 天” 标准化辩护流程,高效开展各项辩护工作:
(一)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 全面核实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当日,陈胡月律师即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吴某某,详细了解案件发生的完整经过、吴某某的具体工作职责及涉案行为,耐心为其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及刑事诉讼全流程规定,安抚其恐慌情绪,同时明确告知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精准研判法律关系 明确核心辩护方向
结合会见情况及案件背景,陈胡月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形成了清晰的核心辩护思路:吴某某作为人力资源公司的基层员工,其招聘挂名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完全是执行公司指令的职务行为,主观上对上游企业及挂名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的情况并不明知,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客观上仅实施了普通的人员招聘行为,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也未从中获取额外非法利益,涉案情节显著轻微。
(三)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全程跟进案件进展
基于上述分析,陈胡月律师在刑事拘留黄金 37 天内,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全面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论证吴某某不具备逮捕必要性,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胡月律师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有效沟通,就案件核心争议点交换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经陈胡月律师的专业辩护与持续沟通,中山市公安局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2026 年 5 月 23 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吴某某当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被依法释放。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普通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不慎卷入刑事犯罪的案件。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全国高发刑事罪名,尤其在人力资源、财税代理、互联网服务等行业,普通员工因执行公司工作安排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代办营业执照、出借银行卡 / 电话卡、代收代转不明款项等行为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盲目执行公司指令或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红线;若不慎因工作原因卷入刑事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家庭命运。陈胡月律师始终秉持 “专业赋能创新,法律护航权益” 的执业理念,以 “结案不等于事了” 为办案铁律,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与严谨的办案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刑事法律服务。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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