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辩护显成效 我所陈胡月律师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当事人获无罪释放

 芙蓉法讯    |      2026-06-01    |      0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代理的阮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取得圆满结果。经陈胡月律师专业辩护,中山市公安局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阮某某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被无罪释放,重获人身自由。

案件概况

当事人阮某某系中山某企业普通电话销售员,主要负责根据公司提供的手机号码开展业务推广工作。因公司用于推广的手机号码系通过购买方式获取,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阮某某作为一线销售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 2026 年 5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案发后,阮某某家属万分焦急,第一时间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担任阮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侦查阶段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立即启动紧急辩护程序,严格按照我所刑事辩护标准化流程开展工作:

第一时间会见 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接受委托当日,陈胡月律师即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阮某某,详细了解其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及涉案手机号码的获取方式。会见过程中,陈胡月律师耐心为其讲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及刑事诉讼流程,安抚其恐慌情绪,同时明确告知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各项法定诉讼权利。

精准法律研判 明确核心辩护思路

结合会见情况及案件背景,陈胡月律师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的法律分析,形成了清晰的核心辩护思路:阮某某作为公司基层普通员工,其工作内容仅为按照公司指令使用公司统一提供的手机号码进行业务推广,主观上对上述手机号码系通过非法买卖方式获取的情况完全不知情,不具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要求的 “明知是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而使用” 的主观构成要件;其客观上未参与公民个人信息的购买、交易、收集等任何环节,仅实施了正常的职务行为,不构成犯罪。

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积极沟通办案机关

基于上述分析,陈胡月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全面阐述了本案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系统论证了阮某某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阮某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胡月律师多次与办案民警进行有效沟通,就案件核心争议点交换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经陈胡月律师的专业辩护与持续沟通,中山市公安局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经侦查查明,阮某某确实对涉案手机号码的非法来源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026 年 5 月 26 日,中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认定不应追究阮某某刑事责任,阮某某当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被无罪释放。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普通员工因履行职务行为不慎卷入刑事犯罪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成为高发刑事罪名,尤其在电话销售、互联网营销等行业,普通员工因执行公司工作安排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合法性保持高度警惕,切勿因盲目执行公司指令而触犯法律红线;若不慎因工作原因卷入刑事案件,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流程,从源头上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结语

刑事辩护关乎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名誉清白。陈胡月律师始终秉持 “专业赋能创新,法律护航权益” 的执业理念,以 “结案不等于事了” 为办案铁律,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与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多名当事人争取到无罪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等优质结果。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律人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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