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及律师费

 芙蓉法讯    |      2026-06-17    |      0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代理的原告叶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中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支付拖欠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核心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背景:面料交易拖欠货款 对账后仍分文未付

原告长期从事牛仔面料供应业务,与被告于某某存在持续的货物交易往来。2025 年 1 月 21 日,双方就历史交易进行对账结算,被告于某某出具《对账单》及《货款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共计 88773 元,并承诺分三期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双方同时约定,若逾期未付则按月利率 1.5% 计付利息,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任何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将中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履职:固定证据 全流程保障债权实现

接受委托后,陈采芹律师立即对全部交易材料进行系统性梳理,围绕交易主体、欠款金额、违约责任约定等核心事实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被告失联、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的情况,律师在立案同步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被告于某某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及被告公司对应账户资金,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陈采芹律师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对账单、货款欠条、律师费委托合同及支付凭证等全套证据,围绕交易真实性、欠款金额、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就利息标准、主体责任认定等争议焦点进行了专业的法律阐述。

裁判结果:核心诉求获支持 利息依法调整

普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于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有经被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欠条为证,足以认定欠款事实。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针对双方约定的月利率 1.5% 逾期利息,法院认为该标准过高,依法调整为按照 2025 年 1 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 8000 元律师费,因双方已在对账文件中作出明确约定,且该费用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中山市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对账单及欠条均仅由被告于某某个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公司为案涉交易的共同欠款主体,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88773 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 2025 年 5 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 2025 年 1 月一年期 LPR 的 4 倍计付);

  2. 被告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8000 元;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于某某负担。

律师提示:规范交易凭证 防范主体风险

陈采芹律师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结果也为市场主体交易规范提供了重要提示:

一是明确交易主体。涉及企业交易的对账、结算文件,应当尽量要求加盖企业公章,避免仅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个人签字,防止出现主体认定争议,增加债权实现难度。

二是明确维权成本约定。在合同或对账文件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能够有效降低守约方的维权成本,同时加大违约方的违约成本,督促各方诚信履约。

三是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发现对方存在失联、转移财产等风险时,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对方财产,避免出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的局面。

此次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陈采芹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为中山及周边地区的企业与个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