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陈采芹律师代理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关于债务加入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由公司原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强化了当事人的债权实现保障。
案件背景:多年工程款项拖欠 个人还款承诺未兑现
原告为本地一家通风设备工程部,长期从事通风设备安装施工业务。2020 年至 2023 年期间,原告陆续承揽本地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多项通风工程,所有工程均已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双方经多次对账确认,工程总价款合计近 50 万元,被告公司仅支付 40 余万元,尚欠工程款 87548 元迟迟未付。
被告蓝某某系该机械设备公司原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原告多次催款过程中,其多次通过微信以个人名义作出还款承诺,并在回复函件中以个人与公司共同落款的形式,承诺分期结清全部欠款。但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所高健豪、陈采芹律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蓝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办案思路:聚焦核心争议 精准主张债务加入
接受委托后,两位承办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与研判。鉴于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承揽合同,律师首先系统整理了工程施工记录、对账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等全套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承揽合同关系真实有效、欠款金额明确。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 蓝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团队展开重点论证:
从意思表示来看,蓝某某在催款沟通中多次以个人身份作出还款承诺,回复内容落款同时标注公司与个人姓名,并非单纯以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身份履行职务,已构成独立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应当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蓝某某的表述清晰、指向明确,完全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主张参照逾期罚息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对于律师费主张,律师也如实向当事人提示了无明确书面约定的诉讼风险,依规提出相应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核心主张获支持 个人连带责任获认定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对欠款本金无异议,应当承担付款义务及逾期违约责任。
针对蓝某某的责任认定,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蓝某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以个人与公司共同名义回复还款计划、作出结清余款的承诺,应视为其本人自愿加入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情形,故判决蓝某某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87548 元及利息(以 8754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蓝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均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形成签字盖章的有效书面约定,法院未予支持,该认定符合现行司法裁判规则。
律师评析:商事交易需重视凭证留存与责任主体约定
结合本案裁判结果,高健豪、陈采芹律师作出如下实务提示:
第一,无书面合同的交易中,电子沟通凭证具备关键证据效力。本案中承揽关系、欠款金额、还款承诺均通过微信记录予以证实,最终被法院全面采信。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当妥善留存对账记录、催款沟通记录、验收凭证等电子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举证不能。
第二,债务加入是强化债权保障的重要法律路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以个人名义作出共同还款的明确承诺,将构成债务加入,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催款过程中要求实际控制人作出个人还款承诺,能够有效突破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大幅提升回款概率。
第三,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必须以明确书面约定为前提。若主张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维权支出,应当在合同、对账单或还款协议中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此次案件的胜诉,充分体现了我所律师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精准的争议研判能力。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为中山本地中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规范交易管理、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