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律师代理大额民间借贷纠纷案胜诉 百万余元债权获法院支持

 芙蓉法讯    |      2026-06-22    |      0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案涉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560988.75 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承担部分维权费用,当事人合法债权得到有效维护。

一、案件概况

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自 2025 年 4 月起分 7 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本金 160 万元。双方就案涉借款分别通过腾讯电子签、闪链签平台签订电子借条,另有一笔签订书面借条,对借款期限、利率及违约责任作出了相应约定。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逐笔足额交付了全部借款。

借款陆续到期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足额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维权支出。

二、律师代理工作

本案涉及多笔独立借款,凭证形式包含电子签约文件、书面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沟通记录等多个类型,事实细节繁杂。接受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精细化的代理工作:

系统梳理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条

高健豪律师对 7 笔借款的签约时间、金额、交付时间、还款期限、利率约定逐一核对分类,将借款合意、款项交付、催款记录等证据逐一对应,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全部借款事实,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奠定了扎实的证据基础。

依法核算本息,规范提出诉讼请求

结合被告的多笔还款记录,高健豪律师严格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 “先息后本” 的法定清偿顺序,对每一笔还款逐笔进行本息抵扣核算,准确测算尚欠本金金额。同时针对部分利息约定超出法定上限的情况,主动依法调整至合法标准,确保全部诉讼请求均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障后续判决执行

考虑到被告存在失联、转移财产的风险,高健豪律师在立案同步协助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通过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法申请冻结被告名下对应金额的财产,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资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筑牢保障。

三、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还款义务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还款事实,依法逐笔核算后认定:截至 2025 年 9 月 25 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1560988.75 元;逾期利息结合各笔借条的约定情况,按对应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关于律师费与诉讼保全保险费,因仅部分借条明确约定了维权费用承担,法院按对应借款比例折算,支持 6063 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560988.75 元及利息(按各笔借款约定的利率及期限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合计 6063 元;

  3. 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被告负担。

四、律师实务提示

结合本案裁判结果,高健豪律师针对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常见风险作出如下提示:

第一,多笔借款往来应尽量统一约定条款。若存在多笔借款,建议在同一份债权凭证中明确全部借款的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维权费用承担,避免单笔约定不一致导致部分权益无法得到全额支持。

第二,正规电子签约具备完整法律效力。通过官方电子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条、借款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应妥善留存电子签约记录、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三,利息约定不得超出法定上限。民间借贷的利率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4 倍,超出部分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第四,维权费用需以明确书面约定为前提。主张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支出,需以双方事先明确约定为前提,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本案的胜诉,充分体现了高健豪律师在债权债务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细化的办案能力。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以专业、严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