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推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中的适用规则与辩护实务

 芙蓉法讯    |      2026-06-29    |      0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被害人分散化、资金流转电子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的特征,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往往因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泛等客观限制,难以通过逐一核实被害人的传统方式完成全部举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出台多部司法解释,确立了犯罪数额的综合认定规则,其核心逻辑是通过刑事推定缓解证明困境。但实践中,刑事推定的适用边界、标准与程序仍存在一定模糊地带,容易出现推定泛化、数额认定扩大化的问题。本文结合现行规范与司法裁判逻辑,从律师辩护视角梳理刑事推定的适用规则,提炼实务辩护要点。

一、刑事推定的适用基础与法定前提

(一)刑事推定的制度定位

刑事推定是基于已查证的基础事实,依据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结合事实间的高度伴生关系,推定待证事实成立的证明方式。其并非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而是在直接证据缺失的情况下,以间接证据为基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的司法技术,核心是通过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经验法则弥补直接证据的不足,兼顾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

刑事推定的适用具有补充性,其本质是直接证据不足时的替代证明路径。推定事实天然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只有在案件缺少直接证据、无法通过传统方式 “确定” 待证事实时,方可启动推定规则,适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不确定性带来的认定风险。

(二)适用的法定前提

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推定适用于 “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 的情形。

该条款明确了推定规则的适用边界:推定是传统证明模式的补充,而非替代。只有在客观上确实无法完成逐一取证时,方可启动综合认定与刑事推定;对于具备核实条件的事实,仍应严格适用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不得直接以推定方式简化举证、降低证明标准。

二、刑事推定的核心要件: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高度关联性

刑事推定的正当性,建立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因果联系之上,二者必须具备 “前者大概率引发后者” 的高度盖然性,这是防止推定随意化、扩大化的核心边界。

(一)基础事实必须经客观证据证实

作为推定起点的基础事实,不能存在模糊性与争议性,必须有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支撑。在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认定中,典型的基础事实包括: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的功能为专门接收、流转诈骗资金;账户交易模式、资金流向与诈骗犯罪的运作模式高度吻合;通话记录、电子数据能够印证账户与诈骗行为的对应关系等。基础事实的证明标准仍需达到确实、充分,不得因适用推定而降低举证要求。

(二)关联性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基础事实与待证的诈骗数额之间,应当建立符合司法经验与认知规律的常态联系,这种联系需经过长期、反复的社会实践检验,符合普遍认知逻辑。

实践中,对于专门用于诈骗犯罪的资金账户,其接收的资金与诈骗赃款具有高度关联性,是司法实践普遍认可的推定情形。但这种关联性并非绝对,若账户存在个人使用与犯罪使用混同、存在合法资金往来的可能,则不能直接推定账户内全部资金均为诈骗数额,需结合账户使用主体、交易时间、资金来源与去向等因素综合甄别,确保推定的严谨性。

三、刑事推定的程序保障:被告人享有法定反证权利

刑事推定仅转移部分提出证据的责任,并未免除控方的整体证明责任,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反驳权利,这是推定制度正当性的程序基础,也是辩护权的重要行使空间。

(一)证明责任的有限转移

当控方完成对基础事实的举证,证明涉案账户主要用于接收、流转涉案资金后,可初步推定账户内资金为诈骗赃款。此时,提出相反主张的责任相应转移至被告人一方,但这种转移是有限的、阶段性的,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

(二)被告人反证的证明标准

基于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被告人的反证义务不应设定过高标准。被告人无需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资金合法,仅需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可供司法机关查证的有效线索即可。

若被告人提出的线索具有合理性、可查证性,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予以核实;经核实能够排除资金诈骗属性的,应当对相应数额依法予以扣减。只有在被告人无法提供合理说明、也无法提供有效查证线索的情况下,推定事实方可最终成立,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四、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额辩护的实务要点

从辩护视角而言,准确把握刑事推定的适用规则,是开展数额之辩、实现量刑降档的核心路径。结合司法实践,辩护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维度展开:

第一,严格审查推定适用的前提是否成立。辩护中应首先核查案件是否确属 “客观上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 的情形,对于被害人范围可查、取证条件具备,仅因取证工作量大而直接适用推定的,应当依法提出异议,要求控方就关键事实逐一举证,防止推定规则的滥用与扩大化适用。

第二,重点审查基础事实的证据完整性。针对控方主张的 “账户专用于诈骗” 等基础事实,应全面核查账户的交易明细、使用主体、资金去向,审查是否存在合法经营往来、个人合法收入、他人误转等非诈骗资金流入的情形,从根源上动摇推定的事实基础。

第三,针对性提出反证并申请查证。对于账户中确有合理依据的非诈骗资金,应及时梳理交易时间、交易对手、资金性质等信息,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与查证线索,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资金属性,推动对不合理数额的扣减,避免当事人承担过重的刑事责任。

第四,坚守证据裁判底线,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能够通过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逐一印证的数额,应坚持以直接证据为准;对于推定适用的部分,应严格限定在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范围内,对于事实存疑、证据不足的部分,应当依法提出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推定是应对网络犯罪取证困境的必要制度设计,但其适用始终应当恪守谦抑性原则,严格限定适用条件与边界。对于辩护律师而言,精准把握刑事推定的规则逻辑与实务漏洞,是开展数额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细致甄别,从适用前提、基础事实、程序保障等多维度切入,推动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