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实务中,因民间借贷讨债引发的寻衅滋事罪指控屡见不鲜。不少债权人存有疑惑:上门主张债权、言语间有过激表述,怎么就触碰了刑事红线?
先看一则颇具代表性的纠纷:张三看好口罩生产赛道,向李四借款 1000 万元投建工厂,约定月息 2 分、借期一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工厂经营亏损,张三遂产生赖账想法,借款到期后以 “李四放高利贷” 为由拒绝还款。李四为追回欠款,多次前往张三的工厂、家中催讨,并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及当面沟通的方式,使用了 “不还钱你断子绝孙”“臭不要脸” 等辱骂性表述,但张三始终拒不还款。那么,债权人李四的催讨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四类行为的实务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包含四类法定行为类型。司法认定中,每一类行为都有严格的入罪门槛,并非实施了对应行为就必然构成犯罪。
1.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此类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有二:一是 “随意性”,二是 “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实务中通常以 “事出是否有因” 作为 “随意性” 的基本判断标尺:如果殴打行为毫无合理事由,站在一般社会公众的视角完全无法接受,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缺乏基本克制,才属于 “随意殴打”;反之,如果是因对方挑衅、辱骂在先引发的冲突,事出有因,则通常不认定为 “随意”。例如他人善意提出建议,行为人却因此动手,便属于典型的随意殴打;若因对方持续辱骂引发肢体冲突,则不具备随意性。“情节恶劣” 则围绕法益侵害程度量化判断,包括致一人以上轻微伤或轻伤、殴打手段残忍、持凶器殴打、纠集多人殴打、多次殴打或一次殴打多人、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等情形。
2.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本质上是妨害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既可以通过暴力实施,也可以通过威胁方式实施;辱骂是对他人作出轻蔑性价值判断的言语行为,既可以针对特定个人,也可以针对特定群体;恐吓则是以恶害相通告的行为。与前一类型一致,此类行为同样需达到 “情节恶劣” 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实施,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方可认定为情节恶劣。实务辩护的关键边界在于:本罪规制的辱骂、恐吓行为,本质上是对公共生活秩序的破坏。如果是在无多人在场的私人场景下,针对特定个体的一对一辱骂,即便言辞过激,也不宜归入寻衅滋事罪的规制范畴。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强拿硬要” 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财物,既包括直接夺取财物,也包括迫使对方交付财物,财产性利益也可纳入其中 —— 例如乘坐出租车后迫使司机免除车费,便属于强拿硬要。需注意的是,强拿硬要的强制性无需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若达到该程度,则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任意损毁” 是指无合法依据地使财物使用价值减损或丧失;“任意占用” 是指无正当理由非法使用公私财物,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处的 “任意” 侧重于行为不具备合法根据与正当理由,程度要求略低于 “随意”。此类行为同样需达到数额较大、多次实施、造成恶劣影响等 “情节严重” 的标准,方可入罪。
4.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 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 并非普通的争执吵闹,而应当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冲突,不属于起哄闹事。例如两人在电影院因争座互殴,仅影响局部观影秩序,便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实务中需注意:本罪的成立不要求多人共同实施,单个人的行为若引发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同样可能构成本罪。入罪的核心是 “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的实际后果,而非仅存在起哄闹事的行为。
二、从保护法益本质把握出罪逻辑:以讨债行为为例
不少寻衅滋事案件的争议,本质上是对本罪保护法益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刑法》将本罪规定在分则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的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节中,且条文明确要求行为需 “破坏社会秩序”,可见本罪的核心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宁,而非特定个体的人身、财产权益。脱离这一本质认定犯罪,极易导致打击范围扩大化。
结合四类具体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可进一步细化:
随意殴打型:保护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身体安全 辱骂恐吓型:保护公民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中的行动自由、名誉与意思活动自由 毁损财物型:保护与财产相关的社会生活安宁与平稳 起哄闹事型:保护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活动的自由与安全
回到开篇的讨债案例,站在辩护视角,李四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核心依据有三点:第一,主观上不具备 “无事生非” 的动机。根据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通常要求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而李四实施辱骂、上门催讨的核心目的是实现自身债权,并非无端滋事,即便言语有过激之处,也与本罪要求的流氓动机存在本质区别。第二,客观上未侵害公共秩序法益。李四的催讨与辱骂均针对特定债务人张三,无论是当面沟通还是通过通讯工具交流,都是一对一的特定场景,并未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生活造成干扰,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益要件。第三,债务属性不能作为入罪依据。即便案涉借款利息偏高,也仅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本金与合法利息仍受法律保护。李四是否发放高利贷,与其讨债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不能因债务存在利息争议,就直接将讨债行为评价为刑事犯罪。
在此也需特别提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仅规制针对高利放贷、赌债等非法债务,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住宅、恐吓跟踪骚扰等方式催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催收合法债务,或是催收高利贷中的本金与合法利息,既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也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尤其需要警惕 “老赖先告状” 的情形,将正常讨债行为犯罪化,既违背刑罚目的,也会动摇市场信用基础。
三、实务辩护思路:注重竞合关系,而非机械区分罪名
站在辩护角度,更务实的思路是承认罪名间的竞合关系,而非机械划分界限。由于犯罪行为错综复杂,刑法从不同侧面、以不同方式规制危害行为,条文之间出现交叉重叠是正常现象。此时运用想象竞合 “择一重罪处罚” 的规则,往往能找到更优的辩护路径。
具体到寻衅滋事罪,它与多个常见罪名存在竞合可能:
随意殴打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 任意毁损财物数额较大: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 辱骂他人情节严重:同时触犯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 公共场所拦截他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与寻衅滋事罪
对辩护工作而言,这种竞合关系的实践价值在于:无需强行论证行为 “完全不构成任何犯罪”,可先结合案件事实论证行为更符合量刑更轻的罪名,再进一步否定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例如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案件,若故意伤害罪量刑更轻,可优先论证行为事出有因、不具有 “随意性”,仅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从而实现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效果。
结语
寻衅滋事罪因行为类型覆盖较广,曾被戏称为 “口袋罪”,但随着司法解释的持续完善与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其认定边界已日趋清晰。对于普通公众而言,主张权利应当守住法律边界,避免使用暴力、侮辱、骚扰等过激方式;而一旦被错误立案追责,也无需过度恐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从构成要件、保护法益、情节标准等层面切入辩护,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深耕涉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办理,兼具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辩护经验,可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与事前法律风险防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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