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15    |      98

劳动争议仲裁应诉案:精准界定法律关系,成功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案件类型

商事仲裁应诉|劳动争议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

案件结果

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全面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裁决驳回申请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实现应诉案件的全面胜诉。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主张其于 2025 年 6 月入职我方当事人经营的生产型企业,任职拉丝岗位,称月工资标准为 5000 元,企业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遂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方当事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拖欠工资等款项合计超 3 万元。
我方当事人辩称,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平等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申请人仅为企业提供临时性的拉丝加工服务,不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与规章制度约束,报酬按加工产品的数量与单价结算,且企业已全额结清申请人的全部加工费用。为妥善应对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应诉事宜。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当庭撤回了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与我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严格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定标准,制定了完整的应诉抗辩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紧扣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从根本上否定劳动关系的成立。严格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明确劳动关系的核心成立要件为双方存在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即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承办律师结合全案证据完整论证,申请人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加工委托、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甚至可同时为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同类加工服务,无需征得我方当事人同意,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完全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2. 厘清报酬结算的法律性质,否定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针对申请人主张的劳动报酬,承办律师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明细等证据,清晰还原申请人的报酬结算模式为 “加工产品单价 × 加工数量”,单价由申请人自主报价,报酬金额完全取决于加工成果,而非固定的工资标准;我方当事人支付款项时均明确备注为 “拉丝费”,而非工资,双方之间的结算模式完全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项下的经济从属性。

  3. 针对性击破申请人举证,明确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针对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餐票等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证据缺陷:相关证据均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入职、接受企业劳动管理、受企业规章制度约束的事实,餐票、门禁图片等材料亦无法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成立;申请人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高温津贴领取条件等事实,均无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申请人应就劳动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证据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全面否定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核心抗辩逻辑,明确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温津贴等全部仲裁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形成完整闭环的抗辩体系。

办案亮点

  1. 全面胜诉,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仲裁委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最终认定申请人与我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彻底化解了企业的劳动仲裁法律风险,圆满实现了应诉代理的核心目标。

  2. 精准把握法律关系核心边界,直击原告诉讼逻辑根本漏洞。承办律师精准抓住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的核心区别,从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两大核心维度展开完整论证,清晰界定了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根本上否定了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权利基础,为案件胜诉奠定了核心法律基础。

  3. 精细化证据梳理,筑牢胜诉证据根基。承办律师完整梳理了双方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结算明细等全量证据,精准提取申请人自认不受企业管理、自主安排工作、同时为其他主体提供服务的关键内容,形成完整的闭环证据链,清晰还原案件事实,彻底击破了申请人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主张。

  4. 高效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当庭促成申请人撤回部分诉求。案件代理过程中,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与专业的法律论证,申请人当庭主动撤回了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最终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均被仲裁委驳回,最大限度降低了企业的应诉成本与法律风险,高效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