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胡月律师团队为当事人寻衅滋事案成功争取缓刑

 成功案例    |      2026-09-21    |      0

案件背景

2026 年 4 月 6 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在中山市某市场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人员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贺某某一方使用雪糕筒等物品参与打斗,造成双方多人轻微伤。事发后,贺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贺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羁押与逮捕

2026 年 4 月 6 日,贺某某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5 日,经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贺某某被执行逮捕。

逮捕意味着检察院认为有逮捕必要,后续取保和判处缓刑的难度都会增大。贺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陈采芹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过程:逮捕后成功取保

接受委托后,辩护团队立即开展工作。虽然贺某某已经被逮捕,但律师没有放弃争取取保。

第一时间会见。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贺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稳定其情绪。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通过会见和后续阅卷,辩护团队梳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1. 贺某某此前没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和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2. 贺某某在冲突中使用雪糕筒参与打斗,与持菜刀、西瓜刀的同案犯相比,行为手段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3. 本案系双方因琐事引发的互殴,并非贺某某单方无事生非

  4. 贺某某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到案后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在梳理案件事实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提出贺某某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理由。

成功取保。 2026 年 7 月 3 日,中山市公安局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认为贺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贺某某取保候审。贺某某被羁押近三个月后,终于走出看守所。

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辩护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包括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出警记录等,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以下意见:

  1. 贺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3. 自愿认罪认罚

  4. 请求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贺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继续被取保候审,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审判阶段争取缓刑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辩护律师围绕以下要点进行庭审辩护:

第一,贺某某无前科劣迹。 与同案部分被告人有诈骗前科、故意伤害前科不同,贺某某是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

第二,自愿认罪认罚。 贺某某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 贺某某使用雪糕筒参与打斗,与持菜刀、西瓜刀恐吓对方的同案犯相比,行为手段和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第四,事出有因。 本案系双方因琐事引发的互殴,并非贺某某单方随意滋事。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 "贺某某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缓刑一年。

贺某某自 2026 年 7 月 3 日被取保候审后,直至 9 月 18 日判决缓刑,全程没有再被羁押。判决后,贺某某回归家庭和社会。

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给我们几点启示:

1. 逮捕不等于没有取保机会。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以为被逮捕就完了,其实逮捕后仍然可以争取取保。关键是要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比如初犯偶犯、作用较小、证据变化等。

2. 取保只是第一步,不是最终结果。 取保后不能松懈,律师要继续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3. 初犯偶犯和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 在这起案件中,贺某某之所以能从被逮捕到最终缓刑,核心就是两个: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

4. 共同犯罪要区分作用大小。 多人参与的案件,持凶器的、起主要作用的,和一般参与者,量刑差别很大。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始终坚持 "每个案件都尽全力" 的办案理念,从会见、阅卷、取保申请、检察机关沟通到庭审辩护,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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