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 刑事辩护|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陈胡月律师、陈采芹律师
办案机关: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当事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当事人无需入狱服刑,缓刑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即可。
案情简介
当事人马某某(男,1996 年出生,云南籍,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4 月 30 日被逮捕,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经查,2026 年 3 月期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款项是电信诈骗款的情况下,仍按照上家指示,在广东中山、惠州、江门等地向多名老年被害人收取被诈骗的现金,并将现金转交给上家指定的人员或地点。当事人先后 3 次收取现金,共计人民币 40490 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 4000 元。
2026 年 3 月 27 日,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手机、外套、鸭舌帽等作案工具。归案后,当事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供辩护。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制定了专业的辩护策略。
破案后,当事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4000 元,并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 40490 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其中两名被害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犯诈骗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当事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难点一:涉案金额属 "数额巨大",法定刑三年以上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在 3 万元以上即属于 "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案金额 40490 元,已达到 "数额巨大" 标准,基准刑在三年以上,争取缓刑难度较大。
难点二:当事人系 "车手" 角色,从犯认定需要充分论证当事人在案件中负责收取现金并转交,属于电信诈骗链条中的 "车手" 角色。虽然当事人不是诈骗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但需要充分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争取认定为从犯,从而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难点三:涉老年人诈骗,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利本案三名被害人均为老年人(71 岁、81 岁、75 岁),涉老年人诈骗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量,增加了从轻处罚的难度。
难点四:非法获利金额存在争议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非法获利 6200 元,但当事人辩称实际获利仅 4000 元,差额部分为打网约车等实际支出。需要结合证据材料,向法院说明实际获利情况,争取较低的获利认定。
辩护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胡月律师团队制定了 "从犯认定减轻处罚 + 多维度从轻情节叠加 + 全力争取缓刑" 的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深入会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陈胡月律师团队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当事人如何接触上家、具体的取现流程、获利方式、资金去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通过深入会见,律师全面掌握了案件事实,明确了当事人系从犯、获利较小、主观恶性较低的核心辩护方向。
2. 精准论证从犯地位,争取减轻处罚
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犯意提起看,当事人不是诈骗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犯意由上家提起
从行为分工看,当事人仅负责收取现金并转交,不直接实施诈骗行为,不接触被害人,不掌握诈骗话术和技术
从获利情况看,当事人仅获得少量报酬,大部分赃款由上家获取
从主观恶性看,当事人系受上家指使参与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通过上述多维度论证,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为后续争取缓刑奠定了基础。
3. 积极协调退赃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协调当事人家属进行退赃退赔。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4000 元,并退赔三名被害人全部损失共计 40490 元,最大程度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律师协助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最终获得两名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为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
4. 多维度叠加从轻情节
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系统梳理了当事人的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全额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全部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获得两名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获利较小,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家庭情况特殊,需要照顾家人
通过多维度从轻情节的叠加,律师向法院充分说明了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
5. 就非法获利金额提出专业辩护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 6200 元,律师结合当事人的供述和案件证据,向法院说明当事人收取的 6200 余元中,部分为打网约车等实际支出,已实际支付,不应计入非法获利金额。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该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非法获利为 4000 元。
6. 全力争取缓刑适用
在从犯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律师重点论证当事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当事人系从犯,减轻处罚后刑期在三年以下
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律师简介
陈胡月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 8 年,双证律师(法律职业资格 + 专利代理资格),法学 + 计算机复合背景,累计办理各类案件 1000 余件。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优势: 擅长取保候审、诈骗罪、帮信罪、职务侵占罪、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刑事案件辩护,多起案件在黄金 37 天内成功取保,在从犯认定、罪轻辩护、缓刑适用方面有丰富经验。团队有法学 + 计算机复合背景,在网络犯罪电子证据质证、涉案金额核减方面有独特优势。
陈采芹律师,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婚姻家事领域,在盗窃罪、侵犯财产类犯罪、婚姻家事纠纷等方面有较多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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