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成功为涉嫌诈骗罪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      2026-10-16    |      0
案件背景

当事人毛某某,女,2005 年出生,案发时刚满 20 周岁。因寻找工作,经朋友介绍于 2026 年 8 月进入一个微信群聊工作。群聊成员仅七人,毛某某按照群内 "老板" 的指令,将自己的微信提供给闲鱼平台上卖相机的卖家,由卖家主动添加后,按照群内人员的指导回复卖家,询问相机型号、价格、姓名、手机号、银行卡号等基本信息。

毛某某入职时间极短,工作内容仅为按照他人指令询问基本信息,既未参与诈骗话术的制定与实施,也未参与赃款的分配与转移,未从涉案资金中获取任何提成或分成。其工资待遇极低,前两天无工资,第三、四天每天仅 65 元,此后每天 130 元,且每天还需向介绍人转 15 至 30 元,实际到手工资仅 500 至 600 元。

后因该群聊涉及诈骗活动,毛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

办案过程

毛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立即开展工作:

第一时间会见。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毛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稳定其情绪。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通过会见,陈胡月律师梳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 毛某某入职时间极短,仅从事基础性工作

  • 未参与诈骗话术的制定与实施

  • 未参与赃款的分配与转移,未获取任何提成

  • 工资极低,实际到手仅 500 至 600 元

  • 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 案发时刚满 20 周岁,社会阅历较浅,系因求职心切被他人利用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在梳理案件事实后,陈胡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从以下角度论证毛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无罪辩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毛某某对群聊的实际业务性质、老板的盈利模式、资金流转的完整链条均缺乏认知,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 "主观故意"。毛某某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甚至曾主动打电话给卖家核实是否收到款项,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二、即便认定构成犯罪,亦属情节极其轻微的底层从犯。 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从事最基础的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环节,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初犯偶犯,主观恶性极小。 毛某某无任何犯罪前科,案发时刚满 20 周岁,社会阅历较浅,系因求职心切被他人利用,主观恶性极小。

四、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毛某某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和家属担保,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五、符合 "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 对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刚踏入社会的年轻女性长期羁押,既无助于案件事实查明,也不利于其改造回归社会。

案件结果

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陈胡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毛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毛某某在被羁押后成功走出看守所,回归家庭。

取保候审后,陈胡月律师继续跟进案件,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毛某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最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毛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撤销对毛某某的刑事追究。

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给我们几点启示:

  1. 黄金 37 天内及时介入是关键。 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是取保的关键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及时提交取保申请,能最大程度争取取保机会。

  2. 主观明知是诈骗案件的核心辩点。 诈骗案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和 "明知",对于被利用、被蒙骗的底层从业人员,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可以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3. 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是取保的重要理由。 对于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从犯,司法机关通常会考虑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4. 取保不是终点,终止侦查才是彻底无罪。 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案件还在继续办理。取保后要继续辩护,争取终止侦查、不起诉等彻底无罪的结果。

  5. "少捕慎诉慎押" 政策要善加利用。 当前刑事司法政策强调少捕慎诉慎押,对于社会危险性较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要主动援引相关政策,争取取保和撤案。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始终坚持 "每个案件都尽全力" 的办案理念,从会见、取保申请、法律意见提交到推动撤案,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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