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代理诈骗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      2026-10-16    |      0

案件背景

当事人许某某,女,1976 年出生,中山本地人,系某连锁超市工作人员,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业余时间,许某某使用某聊天软件与网友聊天,排解生活烦闷。聊天过程中,许某某从未强迫对方赠送礼物,也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聊天内容均为生活家常琐事。

后因该聊天平台涉及诈骗活动,许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许某某家属认为其只是正常聊天,并未参与诈骗,遂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立即开展工作:

第一时间会见。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第一时间前往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许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向其告知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稳定其情绪。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 通过会见,陈胡月律师梳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 许某某与所谓的诈骗团伙 "片区负责人" 互不相识,从未有过直接联系,此前虽曾被拉入某群聊,但随后即被踢出,不存在受他人指使、安排或管理的情形

  • 许某某使用聊天软件的目的系正常社交、排解烦闷,从未强迫对方赠送礼物,聊天对象仅 3 至 5 人,偶尔聊天的也不过十几人

  • 聊天平台已登记许某某的真实实名信息及真实年龄,不存在包装身份、造假年龄声音长相的可能

  • 许某某从聊天 App 中提取的 6000 至 7000 元,系平台积分奖励提现(20 积分兑换 0.2 元),类似抖音、快手等平台的激励机制,折算每月仅五六百元,实质相当于兼职收入

  • 许某某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使用聊天 App 仅是业余时间聊天解闷,并非其本职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

  • 许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处和稳定工作,社会关系稳定

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在梳理案件事实后,陈胡月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从以下角度论证许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一、与诈骗组织无任何关联。 许某某与所谓的 "片区负责人" 互不相识,从未有过直接联系,并非该组织的成员或下属人员,不存在受他人指使、安排或管理的情形。

二、主观上不具有诈骗故意。 许某某使用聊天软件的目的系正常社交,从未强迫对方赠送礼物,聊天内容均为生活家常琐事,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诈骗故意。

三、不存在虚构身份、隐瞒真相。 聊天平台已登记真实实名信息及真实年龄,许某某并未实施任何虚构身份、隐瞒真相的行为,与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存在根本差异。

四、收入系平台积分奖励,非诈骗所得。 许某某从聊天 App 中提取的款项系平台基于用户活跃度给予的积分奖励,属于平台运营机制下的合法收益,与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五、有正式工作、无前科、社会危险性极低。 许某某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有固定住处和稳定社会关系,不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现实危险,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采纳了陈胡月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许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依法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2026 年 10 月 14 日,中山市第一看守所出具释放证明书,许某某被依法释放,成功走出看守所,回归家庭和工作。

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给我们几点启示:

  1. 主观明知是诈骗案件的核心辩点。 诈骗案件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 和 "明知",对于正常使用社交平台、不知情被卷入的当事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可以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2. 收入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 本案中,当事人从聊天平台获得的收入系积分奖励,类似抖音快手的激励机制,并非诈骗所得。准确界定收入性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3. 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是重要佐证。 当事人有正式工作、稳定收入、无前科劣迹,能佐证其并非以诈骗为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低。

  4. 与诈骗组织无关联是重要辩点。 当事人与诈骗团伙的 "片区负责人" 互不相识、无直接联系,能证明其并非诈骗组织成员,只是独立使用社交平台的普通用户。

  5. 黄金 37 天内及时介入是关键。 刑事拘留后的 37 天是取保的关键期,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及时提交取保申请,能最大程度争取取保机会。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始终坚持 "每个案件都尽全力" 的办案理念,从会见、取保申请到法律意见提交,各个环节精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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