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依法减轻当事人赔偿责任

 芙蓉法讯    |      2026-05-13    |      38

近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的一起 "好意同乘"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减轻被告 30% 的赔偿责任,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对善意互助行为的保护与鼓励。

案情回顾:善意搭载引发纠纷,当事人面临高额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系中山某公司员工,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载客户李某回家。途中因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李某腿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8 万余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张某深感委屈与无助。他认为自己是出于好心免费搭载他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却要承担如此高额的赔偿责任,于情于理都难以接受。在多方咨询后,张某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精准辩护:紧扣法律要点,主张法定减责

接受委托后,高健豪律师立即展开全面的案件调查工作,仔细查阅了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全部证据材料,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细节。

在庭审过程中,高健豪律师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1. 本案属于典型的 "好意同乘" 情形:被告张某无偿搭载原告李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张某的行为属于善意互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 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事故发生系因避让横穿马路的行人所致,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重大过失情形。

  3. 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同时,高健豪律师还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进行了细致的审核,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了异议,最终法院对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进行了调整。

专业解读:好意同乘减责,彰显司法温度

针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胡月律师作出了专业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 ' 好意同乘 ' 的减责规则,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鼓励社会成员之间的善意互助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机动车使用人的过错程度、搭乘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

陈胡月律师同时提醒广大市民:

  • 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仍需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 搭乘人应当自觉系好安全带,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因自身过错加重损害结果;

  • 若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律所实力:深耕交通事故领域,专业守护合法权益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法律领域,组建了一支专业过硬、经验丰富的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团队律师熟悉中山本地司法实践,深谙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流程与裁判尺度,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从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到赔偿协商、诉讼代理的全流程法律服务。

未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精于此道,以此为生" 的所训,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