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5 日,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每周例行的 “芙蓉周会” 专业分享会顺利召开。本次会议紧扣民商事领域高频争议的担保物权主题,由本所资深律师牵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代表性判例,深度拆解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抵押权未设立责任划分、破产重整后担保责任承担三大核心法律难题。律所执业律师及业务运营团队参与,通过案例复盘、法条解读与实务研讨,实现专业经验的沉淀与共享。

担保制度作为民商事交易中债权实现的 “安全阀”,贯穿于借贷、买卖、工程建设等各类经济活动,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之一。本次分享摒弃单纯的法条堆砌,以 “案例导入 - 裁判拆解 - 实务指引” 的逻辑展开,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转化为可落地的办案方法,为全所律师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与风险防控方案。
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让与担保的司法认定与权利冲突解决
分享会首先聚焦实践中最为常见的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提供担保” 纠纷。此类交易模式因操作便捷被广泛采用,但也极易引发一房多卖、权利顺位冲突等问题。分享律师通过还原最高院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明确了让与担保与真实商品房买卖的核心区分标准:法院不会仅依据书面合同定性,而是综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细节及交易习惯进行实质审查。若存在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多套房屋打包签订单一合同、交易价格与市场价值严重不符、未实际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相关费用等情形,且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应认定为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针对让与担保的效力与对抗性问题,分享律师指出,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方式提供担保的合意本身合法有效,但约定 “债务人不还款则房屋直接归债权人所有” 的流押条款无效,不影响担保意思表示的效力。同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让与担保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当让与担保债权人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产生权利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履行更充分的买受人的信赖利益,让与担保的网签登记应予注销,以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利。
二、物权区分原则下:抵押权未设立的违约责任承担
针对 “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 的常见纠纷,分享律师深入解读了《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区分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只要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即生效。抵押人负有确保抵押物权属清晰、能够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义务,若因抵押人未取得完整权属证明、房地权属不一致等自身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设立,抵押人构成违约,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因抵押权不能实现所遭受的损失。
分享律师特别强调了过错责任在违约责任认定中的适用。债权人尤其是金融机构,对抵押物的登记可行性负有更高的审查义务。若债权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或在知晓抵押物无法办理登记后,未采取降低授信额度、要求补充担保等减损措施,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减轻抵押人的赔偿责任。这一裁判规则提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全面梳理双方的履约行为,准确界定过错比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破产重整语境下:债转股不当然免除担保人责任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方式获得清偿,是否意味着担保人的责任随之消灭?这是破产与担保交叉领域的核心争议问题。分享律师结合最高院最新裁判观点指出,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即使重整计划中约定债权人以债转股方式获得全部账面清偿,担保人也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重点审查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若抵债价格明显高于股权的市场价值,导致债权人实际受偿不足,担保人仍需就差额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担保债务作为主债务的从债务,其责任范围不应超过主债务,因此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效力,同样及于担保人,担保人无需承担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对于未同意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其向担保人追偿剩余债权的权利更应得到充分保障。
在自由研讨环节,参会律师围绕让与担保的执行程序、混合担保中责任承担顺序、破产程序中担保权的申报与行使等实务难点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分享了不同地区法院的裁判尺度,探讨了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维权的具体策略,形成了多项具有实操价值的共识。
本次芙蓉周会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统一了全所律师对担保物权核心问题的认识,为办理同类疑难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办案思路。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始终将专业能力建设作为立所之本,通过常态化的业务学习与研讨机制,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未来,律所将继续聚焦司法实践前沿问题,深耕民商事、刑事、婚姻家事等核心领域,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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