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成功案例    |      2026-06-09    |      0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侵犯财产罪・诈骗罪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公安局

  •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于 2026 年 6 月 4 日成功获释,人身自由得以恢复。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某公司运营人员,主要负责日常视频剪辑、账号运营等基础工作。2026 年,该公司因与某手机门店合作开展引流推广业务,涉入一起诈骗案件 —— 该手机门店利用公司引流获取的客户资源实施诈骗活动,造成多名被害人财产损失。
公安机关在侦办该诈骗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公司进行统一查处,我方当事人作为公司员工被一并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为当事人提供全程刑事法律服务。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立即介入案件,经初步会见与案情研判,明确本案核心辩护难点:
  1. 涉众型公司犯罪追责范围广:本案系涉众型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采取 "全链条打击" 模式,公司全体员工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作为运营环节人员易被认定为诈骗共犯。

  2. 主观故意认定难度大:司法实践中,公司普通员工是否明知公司业务涉及诈骗,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需通过客观证据充分论证当事人对上游诈骗行为不知情,不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3. 侦查阶段辩护空间有限:案件处于侦查初期,证据尚未固定,律师无法查阅案卷材料,需通过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细节,精准提炼辩护要点并向办案机关提交有效法律意见。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胡月律师制定了 "厘清岗位职责 + 论证主观无过错 + 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的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1. 多次会见,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入职时间、工作内容、薪资构成、对公司业务及合作方的认知程度等关键信息,确认当事人仅负责基础视频剪辑和账号运营工作,未参与诈骗策划、分赃或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对手机门店的诈骗行为完全不知情。
  2. 精准提炼辩护要点,提交专业法律意见
    基于查明的事实,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证:
  • 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其作为基层运营人员,仅执行公司正常工作指令,无法预见合作方会利用引流成果实施诈骗;

  • 当事人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其工作内容属于合法的商业推广范畴,与最终的诈骗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 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 积极沟通,推动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律师多次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情况,详细说明当事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普通员工与公司决策者、核心实施者的责任区分,最终促使办案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案件结果

中山市公安局经全面侦查并审查辩护意见,采纳了陈胡月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案件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且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2026 年 6 月 4 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依法获释。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司员工因履职行为被卷入涉众型诈骗案件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并非所有员工都需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严格区分不同层级人员的责任:对于公司决策者、组织者和核心实施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从事基础性、劳务性工作,对公司犯罪行为不知情的普通员工,不应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