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缺席审理,成功追回 8.8 万元货款及律师费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代理|合同事务・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陈采芹律师
办案机关: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货款 8877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律师费 8000 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核心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系牛仔面料供应商,与买方个人存在长期稳定的面料买卖合作关系,长期为其供应牛仔面料。2024 年期间,我方当事人依约完成了全部送货义务,但买方长期拖欠货款未付。
2025 年 1 月 21 日,双方完成对账结算,共同签署《对账单》及《货款欠条》,明确确认截至当日尚欠货款 88773 元,约定分三期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同时约定若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 1.5% 支付逾期利息,且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合理维权费用。
上述文书签订后,买方未按约定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经我方当事人多次催收仍推诿拖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代理本案,将买方个人及其独资设立的服饰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采芹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被告全程缺席,诉讼证据标准要求高:二被告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案件需依法缺席审理,对我方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提出了极高要求。
公司共同还款责任认定存在法律障碍:买方虽为涉案服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但案涉《对账单》《货款欠条》均仅有个人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我方主张公司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直接的书面依据。
约定利息标准过高,存在被司法调整风险:双方约定的月利率 1.5% 逾期利息标准,超出了买卖合同纠纷中资金占用损失的司法保护上限,我方主张的利息金额存在被法院依法调低的可能,需合理把控诉求边界。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采芹律师制定了 “夯实证据基础 + 分层主张责任 + 最大化挽回损失” 的全流程代理方案,全力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全面梳理证据,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律师团队全面整理了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送货凭证、《对账单》《货款欠条》、律师费支付凭证、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等全部证据材料,逐笔核对每一笔交易的发生时间、供货金额、欠款金额,清晰呈现了买卖合同履行、欠款形成及违约责任约定的完整事实过程,形成了闭环证据链,充分证明了我方主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障缺席审理下案件事实能够得到完整认定。
- 分层主张责任,优先保障核心债权实现针对二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律师从两个维度分层论证:一是立足合同相对性,重点举证买方个人作为交易相对方的还款义务,确保核心债权得到支持;二是结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主张案涉债务与公司经营存在关联。同时预判公司责任的认定风险,将代理重点放在夯实个人债务、保障核心诉求上,避免因次要争议影响整体案件推进。
- 合理主张利息与费用,最大限度挽回当事人损失针对约定利息过高的问题,律师主动向法庭释明,自愿接受法院在法定范围内对利率进行调整,同时明确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兼顾合法性与当事人利益。针对律师费,律师充分举证费用已实际产生且符合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双方明确约定的违约条款,全力争取全额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按 LPR 四倍支付逾期利息,并全额支持了 8000 元律师费诉求,最大限度弥补了当事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