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成功案例    |      2026-06-23    |      0

开设赌场案:精准定性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我方核心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成功恢复人身自由。

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因参与地下 “买码” 相关活动,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涉案活动仅在内部熟人圈层范围内开展,当事人未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广,未设立固定赌博经营场所,也未实施组织管理、抽头渔利等开设赌场核心行为。

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会见、案情研判与辩护文书撰写工作,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全面研判案件情况,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罪名定性争议突出,量刑差异影响重大: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案件立案侦查,该罪名法定量刑幅度更高,若定性成立当事人将面临更重的刑事追责;而当事人的行为仅局限于熟人圈层,不具备开设赌场罪的公开性、经营性、组织性特征,罪名定性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争议点。

  2. 侦查阶段案件信息有限,辩护举证难度大:案件处于侦查初期,律师无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仅能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涉案细节,需在有限信息内精准提炼辩护要点,形成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法律意见,才能获得办案机关认可。

  3. 涉赌类案件羁押率偏高,取保争取难度大:赌博类犯罪属于常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羁押率相对较高;需充分论证当事人社会危险性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才能突破常规羁押惯例,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胡月律师制定了 “定性异议为核心 + 社会危险性论证为支撑 + 多阶段持续沟通” 的全流程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快速会见固定事实,明确核心辩护方向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核实涉案活动的参与模式、人员范围、当事人所处地位与作用、资金往来方式等关键事实,确认当事人仅在熟人圈层内协助参与相关活动,未对外公开招揽人员,未从中抽头渔利,也未参与场地、人员等运营管理。基于案件事实,律师确定了 “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 无羁押必要性” 的核心辩护方向。

  2. 精准区分两罪边界,论证定性适用错误

    律师围绕罪名定性展开专业论证,在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具备公开性、持续性、组织性与经营性,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放;而赌博罪的聚众赌博行为通常具有封闭性、临时性,参与人员多为熟人圈层。本案当事人的参与范围、行为模式均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定性存在偏差,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全面论证无社会危险性,争取不予批捕结果

    律师同时从当事人的个人情况、涉案情节、认罪态度等多维度展开论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涉案情况;其涉案情节较轻,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逃避侦查等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