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

 成功案例    |      2026-07-08    |      0

开设赌场案:坚持无罪辩护,成功争取不予批捕并释放

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刑事辩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开设赌场罪

  • 承办律所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 承办律师陈胡月律师

  • 办案机关中山市公安局、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我方无罪辩护核心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3 日被依法释放,人身自由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阶段性辩护目标圆满达成。

案情简介

当事人因涉一起开设赌场案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律师担任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全程刑事法律帮助。
陈胡月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全面核实涉案经过、当事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行为方式等核心事实,初步判断案件定性存在重大争议。随后律师团队围绕案件定性、羁押必要性展开专业论证,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坚持无罪辩护观点,全力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当事人于 2026 年 7 月 3 日从中山市第一看守所依法获释。

办案难点

接受委托后,陈胡月律师全面研判案件情况,明确本案核心办案难点:
  1. 罪名认定易扩大化,无罪辩护难度高: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扩大化倾向,参与赌博关联活动的人员极易被以共犯论处;我方主张无罪辩护,需突破常规办案思路,从构成要件层面精准拆解,论证当事人行为不符合该罪核心特征,对法律适用的精准度要求极高。

  2. 侦查阶段信息有限,辩护依据需从零构建:案件处于侦查初期,律师无法查阅全案卷宗材料,仅能通过会见当事人获取案件信息,需在有限事实基础上构建完整的无罪辩护逻辑,形成事实清晰、依据充分的专业法律意见。

  3. 涉赌案件羁押率偏高,不批捕争取难度大:开设赌场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重点打击罪名,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阶段的羁押率普遍较高;需同时从定性争议、社会危险性、羁押必要性三个维度充分论证,才能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

代理思路

针对本案特点与难点,陈胡月律师制定了 “定性辩护为核心 + 羁押必要性论证为支撑 + 全阶段持续沟通” 的全流程辩护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快速会见固定事实,筑牢无罪辩护事实基础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成会见工作,详细向当事人核实涉案活动的运作模式、人员分工、当事人的具体参与行为、获利情况等全部关键事实,确认当事人未实施设立赌博场所、招揽不特定参赌人员、抽头渔利、运营管理等开设赌场核心行为。基于核实的案件事实,律师确定了 “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的无罪辩护核心方向。
  2. 精准拆解犯罪构成,系统论证定性适用错误
    律师围绕开设赌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专业论证,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具备组织性、经营性、公开性三大核心特征,需有固定场所、稳定运营模式、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并从中渔利。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上述特征,案件定性存在明显偏差,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多维论证无逮捕必要,推动变更强制措施
    在定性辩护的基础上,律师同时从社会危险性与羁押必要性层面补充论证: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极小;涉案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到案后能够如实陈述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其不采取逮捕措施也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逃避侦查等社会危险性,符合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我方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成功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