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7    |      99

承揽合同纠纷胜诉案:全额支持加工费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拖欠四年的加工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承揽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五金电子公司向原告支付加工费 50986 元,并以 50986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自 2022 年 3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原告无需面对冗长的二审程序,可直接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快速实现合法债权。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某五金电子有限公司长期存在五金零件加工承揽合作关系,2021 年 5 月至 9 月期间,被告公司多次委托原告进行五金零件加工,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加工义务并向被告公司交付了合格的加工成果。
2022 年 1 月 15 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明确确认 2021 年 5 月至 9 月应付总加工费金额,扣减此前已支付的 20000 元后,尚欠原告加工费 65986 元,并承诺了分期还款期限。欠条出具后,被告公司仅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支付 15000 元,剩余 50986 元加工费,经原告长达数年多次催收,被告公司始终拒不支付。
另查明,被告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某某系其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提出三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案涉《欠条》并非双方真实交易价款,系被迫出具,双方另有私下对账单确认的更低交易金额;二是主张原告交付的加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有权减免相应货款;三是拒绝承担股东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了全案交易流程、对账凭证、付款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针对被告的各项抗辩主张,精准制定了以全额追回加工款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紧扣核心债权凭证,夯实欠款事实的合法基础。承办律师以被告公司出具并盖章的《欠条》为核心证据,完整论证该《欠条》系被告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清晰明确,合法有效,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抗辩称欠条系被迫出具,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欠款金额应当以《欠条》记载内容为准。

  2. 逐项击破被告抗辩主张,全面否定其拒付货款的理由。针对被告主张的 “私下对账单”,明确指出该对账单无原告签字确认,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对账人员获得原告授权,不能作为认定交易金额的依据;针对被告主张的货物质量问题,明确指出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提出过质量异议,其主张的下游客户损失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加工费,彻底推翻了被告的全部抗辩逻辑。

  3. 精准适用公司法规定,锁定股东连带清偿责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法应对案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原告债权的顺利执行提供双重保障。

  4. 全额主张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最大化弥补原告资金损失。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结合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事实,主张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为付款期限届满次日,完全符合司法裁判标准,全面弥补了原告长达数年的资金占用损失。

办案亮点

  1. 核心诉讼请求 100% 全额支持,当事人债权完整实现。本案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不仅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 50986 元加工费本金,还完全按照我方主张的利率标准、起算时间支持了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认定被告股东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圆满实现了案件代理的全部核心目标。

  2. 三项核心抗辩全面击破,庭审主张全部被法院采信。针对被告提出的欠条效力、交易金额、货物质量三大核心抗辩,承办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与专业的法律论证,全部予以精准击破,法院最终完全采信我方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全部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拒付货款的全部理由。

  3. 诉讼成本全额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原告维权负担。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 942.72 元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全额退回,原告无需承担任何维权相关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4. 一审终审快速定分止争,高效实现当事人合法债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彻底规避了被告通过上诉程序拖延履行、拉长诉讼周期的风险,让原告在最短时间内拿到生效胜诉判决,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高效解决了拖欠近四年的加工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