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7    |      9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精准锁定卖方根本违约责任,成功为买方争取双倍定金返还及全额房款退还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解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 440000 元(含全额购房款返还及双倍定金罚则支持);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合计 11320 元,其中 10615 元由被告承担,仅 705 元由原告负担,最大限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原告的合法购房权益与违约索赔主张得到了完整的司法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 2024 年 1 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中山市的商业物业,交易总价款为 40 万元;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签订合同时支付 30 万元作为定金,办理过户手续当日付清剩余 10 万元房款,双方定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若卖方违约,应退还所收定金并向买方赔偿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于 2024 年 1 月合计支付定金 30 万元,后应被告要求提前支付购房款 8 万元,累计支付款项 38 万元,已完成绝大部分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配合办理物业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物业存在银行抵押、无法办理解押为由拖延履行,后续更是擅自将案涉物业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无法实现。
就合同解除与款项返还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被告抗辩称双方已协商一致终止买卖合同,原告支付的 38 万元购房款已转化为借款,其累计支付的 23750 元款项应从应退房款中扣除,且系原告主动提出终止购买,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律师费等全部合法诉求。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交易全流程的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以最大化保障买方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明确合同合法效力,锁定被告根本违约事实。承办律师完整论证案涉《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且擅自将案涉物业另行出售给案外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权,并有权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2. 精准适用定金罚则,最大化主张违约赔偿。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定金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案涉合同总标的额为 40 万元,法定定金上限为 8 万元,原告已付 30 万元中,8 万元应认定为定金,剩余 22 万元及后续支付的 8 万元均为预付购房款。据此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8 万元,同时全额返还已付购房款 38 万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最大范围的违约赔偿。

  3. 全面击破被告核心抗辩,否定其免责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 “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购房款已转为借款” 的核心抗辩,承办律师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清晰还原双方从未就合同解除、款项转为借款达成过一致合意,被告的单方陈述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被告主张的 23750 元款项抵扣,逐一厘清款项性质,其中 3750 元系其他物业的租金,与本案无关,剩余 20000 元原告同意作为租金抵扣,彻底推翻了被告的款项抵扣主张。

  4. 明确合同解除时间,固定违约责任起算节点。针对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严格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时间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同时完整举证被告的违约行为持续状态,为违约责任的认定奠定了完整的事实基础。

办案亮点

  1. 核心权益全面保障,违约赔偿主张全额获支持。本案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主张,在全额支持 38 万元购房款返还的基础上,额外支持了 8 万元双倍定金赔偿,为原告争取到了 44 万元的全额判付,圆满实现了案件代理的核心目标,最大程度弥补了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

  2. 三项核心抗辩全面击破,庭审主张全部被法院采信。针对被告提出的合同已协商解除、购房款转为借款、已付款项全额抵扣三大核心抗辩,承办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与专业的法律论证,全部予以精准击破,法院最终完全采信我方关于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全部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全部免责理由。

  3. 诉讼成本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原告维权负担。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 11320 元中,93% 以上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仅需承担极少部分费用,同时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全额退回,最大限度降低了原告的维权经济成本。

  4. 精准把握定金制度司法适用规则,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赔偿结果。针对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超出法定上限的情况,承办律师精准调整诉讼主张,严格按照法定上限主张定金权利,既确保了定金罚则的全额适用,也避免了因主张超出法律规定导致的诉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展现了极强的专业把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