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撤销权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8    |      904

以招聘为名诱导租车合同纠纷案:成功撤销合同并为当事人全额追回 2 万余元款项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撤销权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信息服务费、合同保证金合计 15000 元,以及多收取的车辆租金 5590.67 元,两项合计 20590.67 元;案件受理费 382.37 元中,87% 以上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仅需承担 50 元,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面支持,圆满实现了维权核心目标。

案情简介

被告佛山市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在知名招聘平台发布高薪货运司机招聘信息,明确宣称 “招聘纯货运司机,公司提供车辆,无需司机租赁或购买车辆”,同时标注综合月薪可达 8500-13000 元,吸引求职者应聘。原告以应聘全职货运司机的目的,前往被告处参加面试,在被告的诱导下,于 2024 年 11 月与被告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并按被告要求支付了信息服务费、合同保证金合计 15000 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一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小型面包车。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调度开展货运工作,却发现实际情况与被告招聘时的承诺完全不符,不仅无法获得招聘信息中宣称的稳定高薪收入,还需自行承担车辆租金、油费、通行费等全部运营成本,被告亦未与原告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办理入职手续。原告发现受骗后,于 2024 年 12 月向被告提出终止合同并返还了租赁车辆,但被告拒不退还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且在此期间通过第三方平台累计扣收原告租金及滞纳金合计 8294.67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案涉《车辆租赁服务合同》,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已支付的信息服务费、保证金及租金。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高健豪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招聘沟通、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车辆使用全流程证据材料,精准抓住本案 “以高薪招聘为名,诱导求职者签订租车合同” 的欺诈核心,制定了以撤销合同、全额追回款项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闭环固定欺诈事实,夯实合同撤销的法律基础。承办律师完整收集并提交了被告招聘平台发布的招聘信息截图、面试沟通记录、《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合作保底协议》、款项支付凭证、车辆返还沟通记录等全链条证据,清晰还原了被告虚构 “公司提供车辆、无需租赁、高薪稳定” 的核心事实,以欺诈手段诱使原告陷入 “应聘入职即可获得稳定收入” 的错误认知,进而违背真实意思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完整事实,完全符合《民法典》关于欺诈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要件。

  2.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承办律师严格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主张案涉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额予以返还。针对原告已实际使用车辆 24 天的客观事实,主动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核算合理的车辆占用费,在主张返还租金时予以相应扣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契合司法裁判标准,确保返还诉求得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

  3. 完整梳理证据链,应对被告缺席庭审的诉讼情形。针对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承办律师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系统性梳理与补强,确保每一项诉讼主张都有完整、闭环的证据佐证,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发表专业代理意见,确保法院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能够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公正判决。

  4. 精准戳破行业陷阱,明确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本质。承办律师向法庭充分阐述,被告以高薪招聘司机为幌子,实则诱导求职者签订高价车辆租赁合同,是当前货运招聘行业典型的欺诈陷阱,该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为法庭支持原告诉求提供了充分的价值参考。

办案亮点

  1. 核心诉求全面支持,当事人财产损失全额挽回。本案法院 100% 采纳我方关于合同欺诈的核心主张,判决撤销案涉《车辆租赁服务合同》,同时对原告主张的 15000 元信息服务费与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对已支付的 8294.67 元租金,在扣减 24 天合理车辆占用费后,剩余 5590.67 元全部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财产损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挽回,圆满实现了案件代理的全部核心目标。

  2. 司法认定欺诈成立,精准击破行业违法陷阱。本案中,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关于被告构成民事欺诈的代理意见,明确认定被告虚构高薪招聘事实,以欺诈手段诱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租赁合同,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合同撤销权主张。该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更通过司法裁判对货运招聘领域 “以租代招” 的欺诈陷阱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具有积极的社会引导意义。

  3. 被告缺席庭审仍实现全面胜诉,高效定分止争。即便被告全程失联、拒不到庭应诉,承办律师凭借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本案从立案到法院作出胜诉判决仅用时 5 个多月,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合同纠纷,让当事人无需面对冗长的诉讼程序,快速实现了合法债权。

  4. 维权成本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负担。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 382.37 元中,332.37 元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仅需承担 50 元,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经济成本,让实施欺诈行为的被告承担了全部诉讼相关的不利后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失信欺诈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