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合同纠纷・贷款居间服务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8    |      924

贷款中介合同纠纷胜诉案:司法调整超额居间服务费,为当事人成功追回 6 万余元款项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中介合同纠纷・贷款居间服务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陈采芹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退还居间服务费 68152.01 元;案件受理费合计 902 元,其中 85% 以上的费用由两名被告承担,原告仅需承担 135 元。本案成功将居间服务费从贷款总额的 20% 大幅下调至 3%,为当事人挽回了超 85% 的经济损失,圆满实现了维权核心目标。

案情简介

原告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拟办理贷款业务,被告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可协助办理银行及正规线上信贷机构贷款为由,与原告对接相关服务事宜。2024 年 5 月,原告与该信息咨询公司签订《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委托该公司提供贷款咨询、渠道推荐、协助办理贷款等居间服务,同时出具了相关业务委托书。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通过操作原告手机、协助提交资料等方式,为原告从多个信贷平台、信用卡渠道办理了合计 400933 元的贷款,却在放款后直接扣除了原告 80180 元作为居间服务费与平台费用,该费用占贷款总金额的比例高达 20%。原告实际仅收到 320753 元贷款,发现服务费标准畸高后,多次与该公司沟通协商退款事宜均未果。
2024 年 8 月,该信息咨询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试图通过主体注销逃避债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采芹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原告申请,变更该公司的两名股东为本案共同被告。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仅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已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原告自愿签字确认服务费,拒绝返还款项。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陈采芹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居间服务全流程证据材料,针对公司恶意注销、服务费畸高、被告抗辩等核心问题,精准制定了以追回超额服务费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精准调整诉讼策略,厘清合同效力核心边界。针对原告最初主张案涉居间协议无效的诉求,承办律师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与案件事实,明确案涉协议系双方就居间服务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并非合同效力问题,而是被告收取的 20% 居间服务费远超行业合理范围,构成显失公平,依法应予以司法调整。该策略调整既避免了合同无效主张不被支持的全盘败诉风险,又精准聚焦案件核心争议,为当事人权益最大化实现奠定了法律基础。

  2. 直击超额收费核心痛点,论证服务费标准的不合理性。承办律师精准核算案涉服务费比例,明确被告收取的服务费高达贷款总额的 20%,不仅远超贷款居间服务行业的常规收费标准,也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成本严重不匹配。被告仅提供了协助提交资料、扫码进件等基础居间服务,并未提供与高额服务费对等的增值服务内容,其收取的费用与服务价值严重失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依法应由法院对服务费标准予以合理调整。

  3. 锁定债务承担主体,破解公司恶意注销的维权障碍。针对被告公司在诉前未经依法清算即恶意注销的行为,承办律师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明确主张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成功推动法院依法变更公司两名股东为本案被告,彻底锁定了债务承担主体,避免了因公司主体注销导致原告债权落空的维权风险。

  4. 完整举证闭环案件事实,击破被告核心抗辩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 “原告自愿签字确认服务费、无权要求返还” 的核心抗辩,承办律师完整提交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书》、委托书、情况说明、贷款操作明细、款项到账凭证、沟通记录等全链条证据,清晰还原了案件完整事实。明确指出原告虽在情况说明中签字,但该内容系被告单方拟定的格式文本,高额服务费并非原告的真实对价合意,且显著超出合理范畴,不能以此免除被告返还超额费用的法律责任,彻底击破了被告的抗辩主张。

办案亮点

  1. 服务费标准大幅下调,当事人经济损失最大限度挽回。本案法院 100% 采纳我方关于服务费畸高的核心主张,将居间服务费从贷款总额的 20% 大幅下调至 3%,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68152.01 元,为当事人挽回了超 85% 的经济损失,圆满实现了案件代理的核心目标。

  2. 诉讼策略精准调整,实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司法裁判规则,精准调整原告诉讼策略,放弃合同无效的主张,聚焦服务费显失公平的核心争议,既契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又精准击中案件核心痛点,最终推动法院作出对原告最有利的判决,实现了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3. 破解公司注销维权难题,成功锁定债务清偿主体。针对被告公司恶意注销、试图逃避债务的行为,承办律师精准适用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成功推动法院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最终判令两名股东直接承担还款责任,彻底破解了市场主体通过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常见维权难题,为原告债权的实现筑牢了法律基础。

  4. 维权成本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负担。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 902 元中,767 元由两名被告全额承担,原告仅需承担 135 元,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经济成本,让恶意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违约方承担了全部诉讼不利后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履约行为的保护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