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成功案例    |      2026-04-28    |      91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胜诉案:全面维护出租方合法权益,成功没收全部押金并追回各项违约损失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陈胡月律师、王政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4 日的租金 15840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22 年 5 月、6 月水电费合计 586 元;三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 9600 元;四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6000 元;五是判令被告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39600 元及水电费押金 3000 元由原告全额没收;案件受理费合计 2289.50 元,76% 以上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全面支持,圆满实现了维权核心目标,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整的司法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系深圳市一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案涉租赁房屋的合法转租权利人;被告系深圳市一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办公经营需要向原告承租房屋。双方先后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等系列文件,约定原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案涉房屋出租给被告作办公使用,月租金 19800 元,租赁期限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被告应于每月 1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拖欠租金达 5 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不予退还;同时明确约定,因被告单方违约导致原告维权追偿的,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中介服务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拖欠租金及水电费,原告多次通过发送催款通知书、微信沟通等方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对案涉房屋采取上锁的自助措施,后续于 2022 年 9 月收回案涉房屋。
被告以 “受疫情影响资金短缺、原告锁门构成单方解除合同、原告同时没收押金和主张损失构成双重获利” 等为由,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经营权益,原告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陈胡月、王政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被告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了案涉租赁交易全流程合同文件、履约证据材料,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主张,精准制定了以全面追究被告违约责任、最大化保障出租方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闭环固定违约事实,夯实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法律基础。承办律师完整收集并梳理了案涉租赁合同、多份补充协议、租金支付流水、水电费催缴通知书、微信沟通记录、房屋上锁及收回沟通记录等全链条证据,清晰还原了被告拖欠租金超 5 日、已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构成根本违约的完整事实;同时明确论证原告对房屋上锁系被告根本违约后采取的合法自助行为,旨在保障自身租金债权实现,并非单方违约解除合同,从根源上否定了被告的核心免责抗辩。

  2. 精准对标合同约定,全面覆盖原告各项损失主张。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逐项梳理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形成完整的诉讼请求体系:按被告实际使用房屋期间核算欠付租金,全额主张原告已实际垫付的水电费,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与单月租金等额的中介服务费,完整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支付凭证主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同时明确主张按合同约定全额没收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确保每一项诉讼请求都有明确的合同依据与事实支撑,全面覆盖原告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3. 全维度拆解被告抗辩,逐一击破免责主张。针对被告提出的四大核心抗辩,承办律师逐一进行精准的法律与事实论证:一是针对疫情免责抗辩,明确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疫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且未履行不可抗力的通知与举证义务,无权以此免除租金支付义务;二是针对原告锁门构成单方解约的抗辩,明确被告根本违约在先,原告的自助行为不构成违约,合同解除时间应认定为锁门当日,被告仍应支付合同解除前的全部租金;三是针对双重获利抗辩,明确没收保证金有明确合同依据,系针对被告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约定,与原告主张的中介费、律师费等实际维权损失并不重复,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四是针对违约金过高抗辩,结合司法裁判标准合理调整违约金主张,既保障原告的违约金权益,也契合司法裁判尺度,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最大限度支持。

  4. 妥善应对合同履行细节争议,完整闭环案件事实。针对租金税费、水电费税费、房屋空置期等争议细节,承办律师结合合同约定与案件事实逐一作出精准回应:明确合同约定税费承担的前提是原告开具发票,本案中原告并未开具对应发票,税费主张无事实依据;同时明确原告已尽到止损义务,没收的保证金足以覆盖房屋空置期损失,避免法院对原告的合理诉求作出不利认定,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亮点

  1. 核心违约责任主张全面支持,出租方权益完整实现。本案法院 100% 采纳我方关于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主张,对原告没收全部租赁保证金及水电费押金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同时判令被告支付欠付租金、水电费、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全部合理诉求,全面弥补了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圆满实现了案件代理的全部核心目标。

  2. 四项核心抗辩全面击破,庭审主张全部被法院采信。针对被告提出的疫情免责、原告锁门构成单方解约、押金与损失双重获利、违约金过高等四大核心抗辩,承办律师凭借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与专业的法律论证,全部予以精准击破,法院最终完全采信我方关于合同解除时间、违约责任承担、损失赔偿范围的全部主张,从根本上否定了被告的全部免责理由。

  3. 维权成本全额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负担。法院判令被告全额承担原告支出的 9600 元中介服务费、6000 元律师费,同时案件受理费的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维权相关的核心成本,完整落实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让违约方为其失信行为承担了全部法律后果。

  4. 跨地域诉讼高效办理,精准把握司法裁判尺度。本案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属于跨地域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全程高效跟进案件立案、证据交换、庭审应诉全流程,精准把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裁判标准,即便面对被告专业律师团队的抗辩,依然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与完整的证据准备,成功推动法院作出对原告完全有利的判决结果,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