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维权

 成功案例    |      2026-04-28    |      907

劳动争议纠纷胜诉案:破解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与恶意注销难题,为劳动者全额追回 6 万余元赔偿

案件类型

民事代理|劳动争议纠纷・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维权

承办律所

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高健豪律师、陈胡月律师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是确认原告劳动者与被告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至 2025 年 3 月 15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判令被告熊某、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6185.9 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61506.5 元,两项合计 67692.4 元;三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 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通过关联公司混同经营、恶意注销原公司逃避用工责任的抗辩,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 100% 全额支持,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得到了完整的司法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劳动者于 2024 年 3 月 25 日入职中山某衬布有限公司,任职打标部门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工资始终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的配偶私人账户按月发放。
2024 年 9 月 27 日,熊某在与原公司几乎一致的经营地址,注册成立了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中山某服饰有限公司,仍由熊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2024 年 12 月 9 日,熊某将原中山某衬布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试图通过主体注销逃避用工责任。原告自入职至离职,始终在同一经营地址、同一岗位提供劳动,接受同一管理体系的工作安排,工作内容、薪资发放模式均未发生任何变化。
2025 年 3 月 15 日,原告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用人单位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原用工主体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委托湖南芙蓉(中山)律师事务所高健豪、陈胡月律师代理本案,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合法劳动权益。
庭审中,二被告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原告本案诉讼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驳回起诉;二是主张原告与二被告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公司注销后原告与熊某个人仅为雇佣关系,与新成立的服饰公司无任何用工关联;三是主张原告已发放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无权再主张相关权益;四是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仅能在原公司存续期间核算,新公司无需承担该责任。

代理思路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了原告入职履职、薪资发放、用工管理、公司主体变更全流程证据材料,针对用人单位恶意注销、混同用工逃避责任的核心问题,精准制定了以全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核心的诉讼代理方案,核心代理要点如下:
  1. 完整举证仲裁程序事实,破解仲裁前置程序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 “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的核心程序抗辩,承办律师完整提交了仲裁申请书、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全套仲裁材料,清晰证明原告已就案涉劳动争议依法申请仲裁,因原用工主体注销导致仲裁委不予受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追加原公司股东与关联用工公司为被告,完全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规定,彻底击破了被告的程序抗辩,确保原告的实体诉求能够进入司法实体审理。

  2. 闭环锁定混同用工事实,确认劳动关系主体与存续期间。承办律师全面收集并提交了两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地址证明、原告工作沟通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成果交付材料等全链条证据,清晰还原了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存在人员、业务、经营管理上的高度混同,构成混同用工的完整事实;同时明确论证原公司注销后,未与原告办理离职结算、未支付经济补偿,原告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新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承接了原用工主体的全部权利义务,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原告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从根源上破解了关联公司混同用工、主体注销导致的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

  3.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支持经济补偿金。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主张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本案中,原告因两家公司混同用工、主体注销被动变更用工主体,并非本人原因导致用工单位变动,工作年限应自 2024 年 3 月入职起连续计算至 2025 年 3 月离职止。同时结合原告工资流水,精准核算出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标准,全额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得到了法院的完整支持。

  4. 精准核算双倍工资差额,全面击破用人单位免责抗辩。针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诉求,承办律师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结合原告实际用工期间、每月实发工资金额,精准核算出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同时明确论证两家公司混同用工,原公司注销后的用工责任应由新公司与原公司股东共同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核算期间应完整覆盖原告实际用工的全周期,成功推动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双倍工资差额诉求。

  5. 锁定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筑牢债权清偿保障。针对原中山某衬布有限公司系熊某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承办律师严格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明确主张熊某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且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恶意注销,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推动法院判令熊某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彻底化解了因原公司注销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维权风险。

办案亮点

  1. 四项核心抗辩全面击破,原告核心诉求全额支持。本案法院采纳我方关于劳动关系主体、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的全部核心主张,对被告提出的仲裁程序、劳动关系不成立、用工主体免责等四大核心抗辩全部予以精准击破,最终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计 67692.4 元赔偿款,原告的全部核心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完整支持,实现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全面胜诉。

  2. 破解行业常见维权难题,司法认定混同用工与工龄连续计算。本案中,承办律师精准抓住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恶意注销公司逃避用工责任的行业常见维权痛点,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与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原告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同类劳动维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实践参考,也彻底打破了用人单位 “注销公司就能免除用工责任” 的违法认知。

  3. 最大限度实现劳动者权益,双倍工资差额近乎全额支持。承办律师结合原告每月实发工资流水,精准核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院最终核算支持的 61506.5 元,与原告主张的 68044.9 元诉求高度契合,近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双倍工资差额主张,最大限度实现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 维权成本全额由被告承担,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维权负担。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 5 元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无需承担任何诉讼相关费用,完整落实了司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让违法用工的用人单位承担了全部诉讼不利后果,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违法用工行为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