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诉案:专业抗辩大幅降低赔偿金额,为当事人成功减损超 90%
案件类型
承办律所
承办律师
案件结果
案情简介
代理思路
主体资格抗辩,夯实程序抗辩基础。针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承办律师明确指出,原告就涉案美术作品取得的著作权许可为非专有许可,初始许可合同未约定原告有权以自身名义提起侵权诉讼,原告补充的授权文件存在程序瑕疵,其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存在重大缺陷,从程序层面动摇了原告的诉讼权利基础。
独创性抗辩,否定涉案作品著作权保护基础。承办律师全面举证证明,原告主张权利的 4 项美术作品中,核心元素均来源于案外人在先公开发表的作品及公有领域的通用设计,不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其中仅有个别设计元素达到了基本的创造性要求,整体不应纳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的权利基础。
侵权比对抗辩,限缩侵权认定范围。针对原告主张的实质性相似,承办律师对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逐元素精准比对,明确指出被控侵权产品仅个别设计元素与涉案作品存在局部相似,整体视觉效果、核心设计表达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被控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进一步否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赔偿金额抗辩,大幅压缩原告索赔主张。针对原告主张的高额赔偿,承办律师从多个维度展开抗辩:一是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证明我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其主张的 20 万元赔偿金额无任何事实依据;二是我方当事人涉案店铺的被控侵权产品销量极低,经营规模小、获利微薄,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完全不符;三是涉案美术作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贡献度极低,产品销量主要取决于产品材质、功能等其他因素;四是原告主张的 38087 元维权支出,大部分与本案无关,律师费涵盖了多个案件、多个诉讼程序,金额显著超出合理范围,依法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共同侵权抗辩,厘清第二被告的责任边界。针对原告主张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求,承办律师明确指出,第二被告仅为部分订单的发票开具方,未参与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产品销售与推广,与第一被告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大限度降低了第二被告的法律风险。
办案亮点
赔偿金额大幅核减,为当事人成功减损超 90%。本案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合计 238087 元,承办律师通过全维度的专业抗辩,最终推动法院仅判决赔偿 25000 元,为当事人成功减损超 90%,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是本案最核心的胜诉成果。
精准把握著作权侵权裁判规则,全面压缩侵权认定范围。承办律师从美术作品独创性、实质性相似比对、接触可能性等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核心要件出发,展开完整的抗辩论证,即便法院最终认定部分元素构成侵权,也通过专业抗辩大幅限缩了侵权认定的范围,为赔偿金额的大幅降低奠定了核心基础。
合理维权费用抗辩全面落地,彻底否定原告高额索赔主张。针对原告主张的近 4 万元维权支出,承办律师精准指出其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瑕疵、金额合理性瑕疵,法院最终将全部合理维权费用纳入 25000 元的判赔金额中,未单独支持原告的高额律师费、公证费主张,彻底击破了原告的超额索赔诉求。
跨地域高效应诉,全程专业把控案件走向。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属于跨地域应诉案件,承办律师全程高效跟进案件管辖、证据交换、庭审抗辩全流程,精准应对庭审中的各项争议焦点,凭借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能力与完整的证据准备,即便面对原告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依然成功推动法院作出对我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结果。